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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上)

 

馬太福音

 

馬太福音第一章記載耶穌的族譜,根據一6,他的遠祖是所羅門;但路加福音三31卻追溯耶穌的遠祖是拿單(所羅門的兄弟)。究竟耶穌是大衛那一個兒子的後裔?(D*

 

    馬太福音一1-16記載耶穌父親約瑟的族譜,約瑟是大衛王的後裔。若從繼承的角度來看,耶穌既然是約瑟的過繼子,那麼,耶穌就是約瑟的嗣子。請讀者留意一16的字眼,「雅各生約瑟,就是馬利亞的丈夫,那稱為基督的耶穌,是從馬利亞生的。」同是記載約瑟家的族譜,但第十六節的字眼與上文迥異,例如「亞伯拉罕生(egennesen)以撒,以撒生雅各……」但經文沒有記載「約瑟生耶穌」,卻說約瑟「就是馬利亞的丈夫……耶穌是從馬利亞生的」。

至於路加福音三23-28,似乎是記載馬利亞自己的族譜,不只追溯至亞伯拉罕,卻溯源至人類的始祖——亞當。上述推論,是根據第二十三節,該處記載:「依人看來,他是約瑟的兒子」。這句「依人來看」,顯示了耶穌的生父並非約瑟,只不過眾人皆以為約瑟生耶穌罷了。路加福音將注意力放在耶穌的母親馬利亞身上,因為耶穌是由她而生的,追溯族譜,亦應由馬利亞方面入手。因此,路加福音所記,是馬利亞的族譜,由希裡開始。希裡是約瑟的岳父,約瑟自己的父親是雅各(太一16)。馬利亞的先祖是拿單,他是大衛由拔示巴所生的(根據代上三5,又名拔書亞)。因此,在血緣方面看來,耶穌是大衛之子拿單的後裔。

 

馬太福音一9記載鳥西亞是約坦的父親;這節經文是否出錯了?

 

馬太福音第一章是記載約瑟——耶穌名義上的父親——的家譜。—9記載「烏西亞生約坦」這節經文的烏西亞及約坦這兩名字,都是用希臘文寫的。指約坦之父為烏西亞,令讀者生疑;因為根據王下十五1-7及代上三12,約坦之父是亞撒利雅。但參看其他經文,可知約坦的父親是烏西亞;這類經文有王下十五3234;代下二十六1-23,二十七;賽一1,六1,七1 。名字雖不同,卻指同一個王帝。‘azaryah(亞撒利雅)意即「耶和華曾幫助」,至於'uzzi-yahu(烏西亞)意即「耶和華是我的力量。聖經沒有記載起這兩個名字的原因,但事實上,烏西亞與亞撒利雅是同一人(可能是前期稱為亞撒利雅,後來改稱烏西亞),這是無可置疑的。

回溯以色列歷代以來的領導者,改名的例子,屢見不鮮,而原因亦有所不同。當基甸拆毀俄弗拉的巴力祭壇後,得名「耶路巴力」(參士六3,七 1,八29等)。羅波安之子亞比央又名亞比雅(參王上十四31,十五17-8稱羅波安之子亞比央;代上三10;代下十二16則稱為亞比雅)。約西亞之子約哈斯,又名沙龍(王下二十三22;代上三15,耶二十二11)。約西亞的長子本名為約雅敬,根據王下二十三34,法老尼哥將約雅敬改名為以利亞敬(即「耶和華將建立」,取代了「神將建立」)。此外,約雅敬之子約雅斤,亦名耶哥尼雅,而西底家原本名叫瑪探雅。

 

聖經指出,占星學是被神咒詛的,屬拜偶像的其中一種方式。但馬太二2卻記載,幾個博士看見耶穌的星,就知道基督誕生了。怎能如此?

 

    首先,我們要界定占星術的定義。占星術是一種迷信,以為從星或星座的行動或位置,可預測神的心意(或稱為命運);根據這方面的理解,占星術的迷信者採取行動,趨吉避凶。目前盛行以占星術算命,觀察黃道的變化,來預測屬￿某個星座的人近來的時運。古代,在基督教以前的時代,占星的過程會連同崇拜天體的儀式一起進行。在古代的以色列,敬拜天體的人,所受的懲罰是被石頭打死(申十七2-7)。

    至於顯示基督出生的那顆星,聖經並無提及敬拜天體的儀式。博士在東方看見那顆星,只是作為一項宣告,指出基督已誕生了。根據聖經的記載,當時的王希律採取趕盡殺絕的措施:「希律見自己被博士愚弄,就大大發怒,差人將伯利恒城裡,並四境所有的男孩,照著他向博士仔細查問的時候,凡兩歲以裡的,都殺盡了。」(太二16)由此看來,那顆星是在耶穌誕生後才出現;博士由東方前往巴勒斯坦,要經過一年的旅程,然後才見到希律。因此,那顆星並非作為一項預告,卻是宣告一樁早已成就的事實。

    其次,在博士由東方至巴勒斯坦這段朝聖旅途中,絕無涉及拜假神,亦沒有觀星以預測命運。博士看見這顆星,知道是神藉此星作出宣告,要他們尋找新生的王;他們知道,這個新生的王是全世界的統治者,包括他們的祖居地(可能是波斯,因為古代波斯的占星術非常盛行)。於是,幾個博士組成一隊朝聖隊伍(我們不大清楚,有三個抑或多個博士,只知他們獻上三樣禮物——黃金、乳香及沒藥)。他們前往猶大,希望向那新生的嬰孩表示敬意,因為神命定這位嬰孩為猶太人的王,更是全地的統治者。

    第三點要明白,就是聖經多次記載神以天象彰顯他的心意,諸如太陽、月亮及眾星等。譬如說,耶穌自己也講及「人子的兆頭要顯在天上……有能力、有大榮耀……」(太二十四30)。這些兆頭,或許是閃光,但亦可能是日、月及星辰;這樣假設,是合理的。五旬節時,使徒彼得引述約珥書二28-32,來講解基督再來時的記號。彼得說:「在天上我(指神)要顯出奇事……日頭要變為黑暗,月亮要變為血,這都是主大而明顯的日子未到以前。」(徒二19-20)經文所提及的天象,與異教崇拜天象及迷信占星術,是截然不同的。

    要理解馬太二2這顆星伯利恒之星的問題,還需要考慮一個因素。有很多學者鑽研天文學,作出計算及推測,以瞭解博士怎能看見這顆明亮而獨特的星星。有人解釋是幾顆星星排列在一起,所發出的亮光便特別奪目。這個解釋頗為可信,因為單一顆星不能將光亮集中投射往伯利恒,使博士知道基督的出生地。馬太福音二9指出:「在東方所看見的那星,忽然在他們前頭行,直行到那小孩的地方,就在上頭停住了。」毫無疑問,是神用這顆異乎尋常的星來引導那幾個博士。

 

馬太福音二6是否曲解彌迦書五2的含意?

 

    彌迦書五2的原文是希伯來文,新約馬太福音二6加以引述,寫成希臘文。兩段經文有幾處細微的差異,但有一處卻異乎尋常,意思截然不同,就是將本來屬反面的意思,代以正面的含意。馬太福音若引用舊約,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採用七十士譯本,卻採用其他希臘文譯本,如狄奧多田所翻譯的那一份。事實上,七十士譯本中的彌迦書五2,極相近于馬所拉抄本,而只有些微在希臘文慣用語上的區別。然而,馬太福音二6所引用的,是近似於釋義性的版本,又或者是參考希伯來原文而加插一小節解釋,為要帶出經文的含意,而非直引原文。

    馬太福音二6的第一個子句中,有「猶太地」一語,在彌迦書處作「以法他」。至於七十士譯本,則作「猶大家」,似乎是將字母lehem之前的bet,在lehem後面重寫一次。馬太福音二6中的「猶大地」,乃視「以法他」為「猶大」的詩體性名字,而其中「猶大」解作「豐饒之地」(源自字根p-r-y,意即「果子」或「豐饒」)。

    第二個子句,七十士譯本及馬所拉抄本均作「你在猶大諸城中」,但馬太福音接著的字眼,實使人訝異。七十士譯本及馬所拉抄本處,均作正面的意思:「你在猶大諸城中(be'alepeyehudah;七十士譯本是en chiliasin Iouda)是小的(sa'ir;七十士譯本是oligostos意即[最小]);但馬太福音此處卻是反面的意思,就是加入一節插句,以帶出彌迦書正面語句裡的反面含意。換句話說,彌迦書指出,在猶大眾城鎮中,伯利恒的面積縱使是最小的,但將來的彌賽亞統治者卻由此小城而出;因此,伯利恒有其重要的地位。基於上述理由,馬太福音的作者認為,在二6處應加入反面含義的子句;即是說,假如彌賽亞將從伯利恒而出,那麼,縱使這鎮上人口是如此稀少,但伯利恒絕非猶大省內最小的城鎮。故此,馬太福音二6指出,「你在猶大諸城中,並不是最小的。」

    馬太福音與彌迦書的歧異,第二處是出於第二節子句中的'alapim,這字的意思是「千」,七十士譯本翻作chiliasinchilins的與格眾數式),意即「一個千」。馬太福音則作hegemosin,意即「統治者」。這處歧異,又怎樣解釋呢?從上文下理可以確定,這節子句指的是一座城,而非照字面解作軍旅。這節子句有可能解作城鎮(參撒上二十三23),可容納一千戶居民;又或者此城鎮可提供一千個能打仗的壯丁,為國家上陣打仗。表示支派以下的細分,最基本的字眼有misphah(家庭、部族、次支派[subtribe)或'eleP(參撒上十1921)。這兩個字眼的含義,可包括此部族的統治者或上陣打仗時的指揮官;就正如拉丁文中的centurio(百夫長),其實是源於  centuria(由一百個兵士組成的行伍)。

    馬太福音(或者是馬太作者所援引的希臘文譯本,在七十士譯本的系統以外)寫作'allupim(其實是寫作眾數式,原本是'al-lupe),取代馬所拉抄本的'alepe(數千個)。上述更換字眼,還含有另一個可能性:兩個字眼的輔音字母是相同的,但希伯來聖經本來只有輔音字母是相同的經文,到公元七百年時才加上元音字母。‘allup的意思是「指揮官」、「指揮由一千兵士組成的軍旅」,其眾數式乃'Allupim。這個希伯來字,被正確地翻譯成hegemon(統治者),而亦因此證實了馬太福音對這字的解釋。照我們的理解,主前八世紀末葉寫成的彌迦書,所要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那時候,希伯來文的字母waw尚未被加入這個字中,因為這種寫法遲至被擄之後才出現。從彌迦書的上文下理看來,經文清楚指出,神已命定了彌賽亞拯救者來統治這個世界,故此,文意支持馬太福音對於希伯來文'-l-p-y的引伸,與馬所拉文士加上元音字母後的解釋同樣合理。於是,剩下來的唯一問題,就是將「統治者」這個概念與小城伯利恒連在一起。一般人都以為,偉大的彌賽亞統治者(mosel)應該出自猶大境界內的大城,諸如希伯侖、拉吉或伯示麥,而不會來自彌迦時代像伯利恒如此細小的鄉鎮。

    馬太福音二6的最末一段並非源自彌迦書五2,雖然兩者在表面上頗相似。這一點非常重要。彌迦書五2下指出:「將來必有一位從你那裡出來,在以色列中為我作掌權的。」馬太二6下則作「因為將來有一位君主,要從你那裡出來」,但接著說「牧養我以色列民」。請留意,「牧養我以色列民」不可見於彌迦書,卻取自撒母耳記下五2,該處經文是以色列十支派首領往希伯侖見大衛時所5;述的話:「耶和華也曾應許你說,你必牧養我的民以色列。」因此,馬太福音的「牧養我以色列民」乃源於撒母耳記下五章,卻不是彌迦書。由此看來,馬太福音二6分別援引了兩處經文,就是彌迦書五2及撒母耳記下五2

    馬太福音二6是將兩段經文混合在一起,卻非直接引舊約某一節經文。馬太福音二6是援引了舊約的兩節記載應許的經文,將預言彌賽亞出生以及他皇裔血統的兩段經文攙合在一起。引自撒下五2的那一小段,暗指生於伯利恒的這個統治者,完全符合君王以神權統治的模式,而這種模式,在一千年前已由先祖大衛作為範例來表明了。(新約引述數節舊約聖經,組合為一節經文,有其他例子。可參太二十七9-10,引述亞十一12-13,耶十九211,三十二6-9;可一2-3,引述賽四十3,瑪三1。)

    從聖經作者的意圖來看,馬太福音並未曲解彌賽亞五2或撒下五2的意思,馬太作者只不過將舊約經文的含意加以引伸及解釋。另一方面,也許是當時希律王所垂詢的聖經專家(文士和祭司等)回答希律時,援引兩段舊約聖經,馬太福音只是記載希律與文士祭司等人的對話罷了;故此,馬太福音二6所用的字眼,並非馬太作者的本意。

 

為何馬太與路加記載基督受試探的次序不同?

 

     根據馬太四5-10,魔鬼第二次試探基督,是建議他由聖殿頂跳下來,第三次是將世上萬國都賜給他。但路加福音四5-12將萬國的試探放在第二次,從聖殿跳下屬第三次。馬太與路加記載耶穌受試探的過程,顯然是倒亂了次序;那麼,我們對此應作何解釋,而無損於聖經無謬誤這項教義呢?

    每逢討論符類福音中關於基督生平的記載時,耶穌受試探的次序,總是論題之一。這現象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耶穌受試探的次序,並非符類福音中唯一惹人爭論的題目。與此相似的有咒詛無花果樹那段經文,記于馬太二十一18-19及馬可十一12-21。此外,十二門徒傳福音時是否要帶拐杖,也各有不同的記載;馬可六8是「除了拐杖以外,什麼都不要帶」,路加則記載「不要帶拐杖」(九3),馬太的記述與路加相仿。

馬太與路加的記載中,耶穌第二及第三次受試探有所不同。要探究這個矛盾的現象,應留意兩位作者在記述這兩段試探時運用那些形容詞和連接詞。若與路加相比,馬太較為注重這兩段試探的先後次序。馬太四5記載:「魔鬼就(thentote)帶他進了聖城,叫他站在殿頂上……」耶穌不接納魔鬼的建議,不從殿頂跳下去;聖經接著說:「魔鬼又(againpalin)帶他上了一座最高的山,將世上的萬國,與萬國的榮華都指給他看……」(八5totepalin這兩個副詞非常特別;假如耶穌受試探的次序不如馬太所記,那麼,馬太用上述兩個字眼,是錯誤的。

至於路加那處的經文,只用「又(hai)來帶出第二次試探(賜萬國及權柄);帶出第三次試探的字是「又」(de,編按:希臘文中,這個「又」字寫法與前者不同),魔鬼建議耶穌由殿頂上跳下。路加所用的kaide,當然沒有馬太所用的totepalin那麼強調次序;舉一個生活化的例子來解釋這個關係,有一位小女孩說:「你知道昨天感恩節晚餐中,我們吃了哪幾道菜?蘋果批、火雞、和很多很多食物!」一般來說,那小女孩會先吃火雞,然後才吃蘋果批作為甜品,不過,她先說蘋果批,當然是蘋果批最先浮現在她及腦海裡。毫無疑問,她寧取蘋果批這道甜品,遠勝過火雞那道主菜。我們能否說那小女孩報導錯誤?當然不可。因此,假如是路加將耶穌受試探的次序倒置,而馬太保留正確的次序;那麼,我們能否從事情發生先後的角度指摘路加記述錯誤呢?

    根據馬太所用的兩個副詞,我們可以推斷這卷福音書保留了正確的次序,先是在聖殿頂,然後到了山頭上。至於路加,就先記載掌管萬國的試探,然後是在聖殿頂展示超自然能力。

    在三卷符類福音之中,路加通常較為著重事件的正確次序。因此,在耶穌受試探的記載中,路加不照事件的先後來記述,就頗令人訝異。但這次的情況較為特殊,路加所用的似乎是預期描寫法,以求達到戲劇性的效果,這種效果由緊接著的那一段經文亦能顯示出來。那一段經文記載耶穌返回故鄉拿撒勒,接受撒但的試探,在屬靈的戰場上交鋒,展示出他有彌賽亞的氣慨;之後,耶穌回拿撒勒和同鄉見面,不過,耶穌在故鄉受到不禮貌的對待,差點兒被害死;於是,耶穌前往迦伯農。

    耶穌在拿撒勒的會堂傳道,他的說話頗引人注目。耶穌指出,群眾將會對他說:「醫生,你醫治自己罷。我們聽見你在迦百農所行的事,也當行在你自己家鄉里。」(23節)這句說話值得我們留意。因為直到那時為止,路加仍未提及耶穌往迦伯農,拿撒勒居民當然未曾聽見耶穌在迦百農所行的神奇事蹟。直至拿撒勒同鄉起來反對,要殺害耶穌,他才前往迦百農,以此地作為傳道事工的大本營。耶穌在迦百農獲得禮貌的對待(四31-32),遠勝拿撒勒同鄉;耶穌在迦百農行了一連串神跡奇事,在會堂驅逐汙鬼(33-37節),醫治彼得的岳母,她患了熱病,差點要喪命了(38-39節)。在迦百農這一連串驅鬼、治病的神跡,無疑是離開拿撒勒才發生的;但在此之前,耶穌無疑已到過迦百農,並在那裡施行神跡奇事,然後才往拿撒勒(參23節、1415節)。然而,在拿撒勒遭斥拒的事件後,路加才提及迦百農的名字,記述此地的事蹟。耶穌在兩個城鎮受到截然不同的對待,路加得聞其中的事蹟,可能令他獲益不,於是,路加捨棄他嚴格遵守的原則,暫時不依照事情的先後次序來記載。

 

百夫長所寶貴的僕人患病了,是誰求助於耶穌?百夫長(太八5-13)抑或那僕人自己(路七2-11)?

 

    馬太八5指出:「耶穌進了迦百農,有一個百夫長進前來,求他說」,這段經文清楚顯示,是百夫長往見耶穌。那時候,他的僕人病得要死,躺在床上,當然不可親自前往求耶穌。

    路七2則指出:「有一個百夫長所寶貴的僕人,害病快要死了」。從上文下理看來,第三節的主詞應是百夫長(中文和合本清楚道出),經文是這樣說:「百夫長風聞耶穌的事,就托猶太人的幾個長老,去求耶穌來救他的僕人。」這節經文可算是明確的證據,清楚指明並非正在生病的僕人往見耶穌。在希臘文聖經中,分詞「聽,hearing(akousas)及動詞「托,he sent(apesteilen)的先行詞都是「他,by him」(auto)。由此看來,馬太與路加關於這件事的記載,是互相吻合的。

在此或可以指出,路加記述了事件的詳情。百夫長首先托幾個猶太長老往見耶穌,向耶穌解釋百夫長是何等尊敬他,之後,百夫長才親自求耶穌。耶穌已開始前往百夫長的家,走了一半路,就遇上了百夫長,於是,二人就在街上談起話來。

 

為什麼耶穌老是說自已是「人子」?

 

   「人子」此名,第一次見於馬太八20,是主耶穌的自稱。他說:「狐狸有洞,天空的飛鳥有窩,人子卻沒有枕頭的地方。」這個名字,馬太載有三十二次,馬可有十四次,路加有二十六次,約翰有十二次。當耶穌在約但河受浸,從水裡上來時,有聲音說:「你是我的愛子,我喜悅你。」耶穌從未拒絕過神子這個稱號,這名字是父神對他說的(參可一11)。在變像山上,耶穌亦曾獲得這個稱號(可九7)。甚至耶穌從人的身上趕走汙鬼時,汙鬼亦稱他為神的兒子;耶穌沒有拒絕這個稱謂,只不過囑咐汙鬼不要說出來(可三11)。撒但在曠野試探耶穌,向他挑戰時,亦曾說:「你若是神的兒子,可以吩咐這塊石頭變成食物。」(路四3

    耶穌平靜風浪,門徒經歷這件奇事後,也說耶穌真是「神的兒子」;後來,彼得受聖靈感動,承認這位「人子」(太十六13)就是「基督,永生神的兒子」(16節)。耶穌表揚彼得的認信,並把「天國的鑰匙」交托給他。耶穌被捕後,在該亞法面前受審;大祭司挑釁地問他說:「你是神的兒子基督不是」,耶穌回答說:「你說的是,然而我告訴你們,後來你們要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雲降臨。」(太二十六6364),在這莊嚴的一刻裡,他面臨控訴,要承受褻瀆的罪名;拿撒勒人耶穌仍承認自己就是具有神及人身份的彌賽亞,統管萬國的王。舊約先知但以理,早已得到這個啟示了(但七13)。

    但以理書七1314記載:「我在夜間的異象中觀看,見有一位像人子的,駕著天雲而來,被領到亙古常在者面前,得了權柄、榮耀、國度,使各方各族的人都事奉他,他的權柄是永遠的,不能廢去,他的國必不敗壞。」面對著該亞法,在承受死亡之前那一刻,耶穌將自己認同為但以理書七1314的那位屬天的;因他宣告說,將來會有一個審判,該亞法及其同謀者都要面對神的審判,受永遠的制裁。那時候,神會宣判他們罪有應得,落入永遠的幽暗痛苦裡。

    這段經文引起了一個問題:究竟「人子」代表什麼的意思(但以理第七章,「人子」的亞蘭文是Barenas)。為什麼要用一個被榮耀的人類來代表彌賽亞?為何不將彌賽亞說成是榮耀的神聖之王呢?答案是:要救贖人類,就必須道成肉身。亞當的族類墮落、犯罪,要為人類贖罪,必須有一個人,成為背負罪孽者,為人類犧牲自己的性命。舊約稱救贖者為go'el,意味著這是一位「救贖同族者」。因此,施行救贖與被救贖的有血緣關係;施行救贖的,要負起被救者的債務,供應他所需要的,可能是買贖後者脫離奴僕身份(利二十五48);後者賣出去的地業,前者要買贖回來(利二十五25);後者遺下寡婦而無子,前者要照顧(得三13),或者要負起報血仇的責任(民三十五19)。

    神向以色列——與神立約的子民——顯示為救贖者(go'el:出六6,十五13;賽四十三1;詩十九14等),但神成為人子,藉著童貞女而成為肉身以前,古代的以色列人實在無法明白,神怎能作他們的救贖者(go'el)。神當然是創造者,創造人類;然而,go'el這個字眼意味著有血緣關係。於是,神若要救贖人類脫離罪孽,免受犯罪後的懲治;那麼,神就要成為人類的其中一員。「道成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我們也見過他的榮光,正是父獨生子的榮光。」(約一14

    神設立了他的律例,並保護他手所作的工,任何人違反這些律例,必被神制裁。神當然不會原諒我們的罪孽,除非我們的罪孽被償還了。基督必須成為人,買贖人類的罪孽,神才能在基督的買贖裡得著滿足;另一方面,人類亦必須由人來代表。然而,救贖者亦應該是神,因為照著神的公義,要求人類有義行,但人類犯罪,而結果就必定是落入地獄;於是,就只有神自己才可獻上擁有無限價值的犧牲。只有神才能定出救贖之途,可以兩全其美;使神自己公義的要求得以保存,與此同時,亦能稱罪人為義(羅四5),無須置罪人于永遠痛苦的境地裡,而這境地是罪人當得的。因著十字架,這拆毀的律法卻得以完全,比全人類永遠墮入地獄這個懲罰方法更好;因為那完全的「人」,亦是無限的神,成就了永世的救贖,拯救曆世歷代的信徒。

    只有藉著道成肉身這個神跡,亞當的族類才得著救贖;道成肉身可算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神跡了。藉著一個女人懷孕與生產,神來到世界上,他有人的身份與性質;那麼,他怎能保持神的身份呢?神成為「一個人」,他又怎能保持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性質——人性以及神性?其他宗教或許會推崇一個像神一般的人類,又或是近似於人類的神;然而,只有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聖子,成為一個真實存在的人,可以在十字架上代表人類承受神的震怒。

    假如情況不如上一段所言,基督徒就會懷疑,耶穌是否具有人性及神性;於是,便落入基督幻影說的謬誤裡。持這種理論的人認為,在本質上,耶穌是神,他只不過暫時假裝自己有人的形像與身體罷了;升天時,耶穌便除掉這個身體。耶穌之所以常自稱為人子,可能因為他認為自己雖然是神,但應同時強調自己是一個真真正正的人。因為耶穌必定是一個人,才可成為彌賽亞,藉著犧牲自我的死亡,救贖了人類。另一方面,耶穌必須是一個人——在他的生活裡,完全找不著一點罪——他才可以在第二次降臨時,審判人類的罪孽。耶穌的一生,從未違背過神的旨意,亦從未被試探得勝過;那麼,耶穌基督就能夠審判那些違反神道德律,還有那些拒絕他的救贖,不尊他為主的人。

基於上述理由,耶穌必須強調自己的確擁有人性,於是,他常自稱為「人子」。無論如何,耶穌自稱「人子」,首要原因當然是與但以理書七13那偉大無比的「人子」認同;根據但以理書,這位人子將會駕著天雲降臨,坐在全能者的右邊,繼審判拒絕神思典的人後,便會掌管全地,施行他的統治。

 

耶穌說:「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太八22;路九6O),這話作何解釋?

 

耶穌發出這項命令的時候,有一個考慮跟隨他的年青人,正面臨重要的抉擇。究竟是留在家裡,直至父親去世;抑或立刻撇下親人跟隨主,參予他的事工;那年青人要選擇其中之一。年青人的父親可能已是風燭殘年,不知道仍能活多久;然而,他要作出抉擇,但問題在於:神抑或家庭,哪方面較要緊?

耶穌認為那年青人正準備跟隨他,做他的門徒;于足耶穌向他說:「跟從我……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耶穌這句話的意思是,那青年的家人可以照顧老父,亦能為老人家辦理後事。他的家人顯然未信主耶穌,於是,還未脫離屬靈的死亡而進入永生;即是說,他們仍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三1)。約翰福音三36也記載:「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們身上。」從與神的屬靈關係看來,那青年的家人部是「死人」,他們可照料老人家,以及辦理喪事。因此,那青年不應于老父身旁守候,直等到他辦理喪事完畢,因而失掉跟隨耶穌並接納他教導的機會。耶穌忠告那青年,應將神的呼召放在首位,參予基督的事工「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太十37

 

馬太八28-34(加大拉被鬼附者),與馬可五1-20及路加八26-39(格拉森被鬼附者),如何能和諧一致?

 

    上述兩段記載(馬可及路加的記述,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有兩項重要差異。首先是事件發生的地點:究竟是加大拉、格拉森,抑或是Gergesa(參sinaiticusCoridethianthe Bohairic Coptic.Family l of the minuscules)?參看巴勒斯坦加利利海以東的地圖,便可知格拉森(現稱為Jerash)遠在加利利海東南方,在約但河谷以東二十哩之處。聖經記載這段事蹟在革尼撒勒湖東岸發生,那麼,實難以將格拉森與此事連在一起。

    至於加大拉(多數抄本的馬太八28都作這樣寫法,但Wa-shingtonensisFamilyl,Family 13 Of the MinusculesBohairicCoptic均寫為“Gergesenes”),則位於革尼撒勒湖東南面,與此湖的最南端相距不過八哩。因此,加利利海東南岸地區的政治中心,極可能設於加大拉,而成為地區的首府。因此,經文稱耶穌等人來到「加大拉人的地方」,縱使加大拉遠在雅姆克(Yarmuk)河的南岸。由此看來,雖然馬可及路加都記載是格拉森,但加大拉似乎更為可取,因後者比較接近革尼撒勒湖。

    除上文提及的幾份抄本外,三卷符類福音都不大支持此事發生於Gergesa,縱使這城就在革尼撒勒湖的東岸,大約是由湖的北端向南走三分一路程之處。單從位置來看,Gergesa當然最為可取,但考慮抄本上的證據時,加大拉更像三卷符類福音原來錄下的地名。只不過當後來格拉森較為人所熟悉,文士抄傳聖經時,就把加大拉誤以為格拉森。在此可能值得一提,希伯來字母的Ddaleth)與Rresh)非常相似,因此,由希伯來或亞蘭文翻譯成希臘文時,GaDaRa’可能被誤讀為GaRaRa [Da]Gergesa亦以GR-開始,於是可能亦被誤讀以為是G-D-。無論如何,加大拉具最有力的證據,是三卷符類福音原本錄下來,真實無訛的地名。

    馬太的描述,還有一點與路加、馬可不同。根據馬太的記載,當耶穌到了加利利海東岸,離船上岸時,就有兩個被鬼附的人來見耶穌。然而,馬可及路加都記載只有一個被鬼附的人。這個問題嚴重嗎?假如有兩個被汙鬼附的人來見耶穌,那麼,最低限度不是有其中一個嗎?馬可與路加都將注意力集中在較為多言的那一個——附上這人身上的汙鬼,自稱為「群」。    我是神學院的教授,偶然會教一些選修課程,當中只有兩個學生。有些時候,我只能記起兩者之一;原因很簡單,他比較精明,肯主動發問。假如我要寫一套回憶錄,只提及其中一個學生(他是選修某科的兩個學生其中之一);我這樣做,不能說是與歷史事實相違背。符類福音的另一段記載,也與這情況相似,就是治癒瞎子巴底買那段事蹟。根據馬太二十30,當時巴底買有一個同伴,也是瞎眼的。路加(十八35)沒有提及任何名字,亦只記載一個瞎子。馬可(十46)則將巴底買此名的亞蘭文(Bar-Tim'ay)與希臘文(huios Timaiou)都寫出來。注重巴底買,忽略他的同伴,只因為巴底買較多發言。

走筆至此,要返回我們要探究的問題那裡。在驅逐汙鬼的這段記載裡,細節上縱使有所不同,但三卷符類福音都記載加大拉汙鬼的結局:他們被趕到附近山崖上的豬群那裡,使豬群(在禮儀上是不潔的)沖下山崖死了;這些汙鬼本來想這樣的結局發生在被它們所附的人身上。那群不幸的豬沖下山崖,在革尼撒勒湖裡淹死了(參太30-34;可五11-14;路八32-37)。

 

耶穌差遣十二個門徒往四處傳道時,他們是否帶有拐杖?(參太1O;可六8

   

馬太十5-6記載,耶穌差遣十二個門徒周遊以色列的城鄉傳福音,宣講天國降臨,並治病趕鬼。接著,耶穌提醒他們應如何預備行裝:「腰袋裡不要帶金銀銅錢,行路不要帶口袋,不要帶兩件褂子,也不要帶鞋和拐杖,因為工人得飲食,是應當的。」(太十9-10)此外,路加第十章亦記載耶穌差遣七十人周遊傳道,但那是稍後的事情;至少,路加沒有提及「拐杖」。不過,馬可六7-9亦有記載耶穌差遣十二個門徒傳道,細節與馬太的相似。馬可六8-9指出:「並已囑咐他們,行路的時候,不要帶(take nothingmeden airosin)食物和口袋,腰袋裡也不要帶錢,除了拐杖(except a mere staffei me rabdon monon)此外,什麼都不要帶,只要穿鞋,也不要穿兩件褂子。」

馬太十章及馬可六章都記載基督差遣門徒出外傳道時,毋須為此次旅程帶多餘的裝備,孑然一身地展開傳道旅程。路加九3的用語有部分與馬可六8相似,用同一動詞airo(帶);但接著就像馬太所記的,指出:「不要帶拐杖,和口袋,不要帶食物,和銀子,也不要帶兩件褂子。」但馬太十10最後指出,門徒不用帶拐杖作為行裝的一部分。馬可六8似乎表示,假如門徒跟隨耶穌傳道之時,已經帶拐杖,這時候就毋須將拐杖留下或棄掉。蘭格(langeCom-mentary on MarkP56)指出:「門徒可以帶拐杖,正如他們往常一樣;不過,他們也毋須四處尋覓一條拐杖,以為拐杖是旅行必備的。」蘭格接著為此段作結說:「基本的意思是,他們出外時,儘量減少行裝,要靠賴旅途上得到供應……從馬可的敘述中,可以看出他們出外傳道的狀況,就是儘量減少累贅。」由此看來,馬太與馬可這兩段經文,實無衝突之處。

 

根據馬太十六28,耶穌是否指出他會在門徒有生之年再來到世上?

 

    在馬太十六27,耶穌指出他將會再來,在榮耀與權能之中,以公義來審判世界。他接著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站在這裡的,有人在沒嘗死味以前,必看見人子降臨在他的國裡。」耶穌這句話是指他第二次降臨的預備階段,卻不是指最後的高潮,那時候,耶穌將會與榮耀的天使一起降臨。當日聽聞耶穌這句話的門徒,有一些尚未去世時,耶穌再臨的預備階段就已經展開了。這句說話的應驗,有三種可能性。

    第一個可能性記載于馬太十七1-8,耶穌在高山上改變形像,而摩西與以利亞亦同時顯現,與耶穌談論即將臨到他身上的死亡與復活(參路九31)。在彼得、雅各和約翰的面前,基督顯現他屬天的榮耀;從某個角度而言,這可說是顯現為神的彌賽亞國度的建立者。然而,這段經文所強調的,是他的「去世」(exodus,路九31),卻非他的再來;因此,登山變像並非馬太十六28所指的意思,末應驗耶穌的預言。

    第二個可能性記載于使徒行傳二2-4。五旬節那天,聖靈的能力降臨於教會。不久之前,耶穌曾在閣樓裡應許門徒:「我不撇下你們為孤兒,我必到你們這裡來。」(約十四18)耶穌告訴門徒,聖靈快將降下了(「另外賜給……真理的聖靈。);接著,耶穌就說了約翰十四18的那句話。耶穌這話的意思顯而易見,他會藉著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三位——聖靈,亦在聖靈裡面,再與門徒同在。在約翰福音十四23,耶穌進而強調:「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愛他,並且我們要「到」(Come)他那裡去,與他同住。」在五旬節那天,正當一百二十個門徒同心祈禱,聖靈就隨同神奇的能力降臨,在門徒的頭頂上,顯現如同火焰的舌頭,並使門徒有能力以異國語言來講說福音。那時候,基督已藉著聖靈再回來與門徒同在了。因此,他並未撇下門徒為「孤兒」;事實上,耶穌與門徒又在一起。將聖靈降臨視為馬太十六28的應驗,有啟示錄三20作支持:「看哪,我站在門外叩門,若有聽見我聲音就開門的,我要「進」(Come)到他那裡去,我與他,他與我一同坐席。」這節經文並非指基督有形體地顯現,而是藉著聖靈改變人心的能力,基督進入那些真心悔改的信徒裡面,抓緊信徒的心靈。因此,啟示錄這節經文的意思是,當聖靈進入已重生的信徒的內心時,基督亦隨之內住於他裡面,成為他生命及生活的主宰。當日聽聞耶穌于馬太十六28那句話的門徒,其中部分有幸得到這種經歷,在他們有生之年,耶穌再與他們同在;於是,應驗了基督再來的預期階段。

    第三種可能性,是公元七十年所發生的一連串事件。耶路撒冷的聖殿再沒有存在價值,亦被提多所率領的羅馬軍隊夷為平地;至於聖城本身,亦失卻其聖潔的身份,因為她在公元三十年拒絕基督,將他釘在十字架上;這座聖城亦被徹底摧毀了。在這情況下,基督所預言的耶路撒冷遭摧毀一事便應驗了(參太二十四2;可十三2;路十九43-44)。亦可以說,基督已前來審判這座城,昔日是她殘殺了基督。然而,基督所言他自己的榮光,以及隨他同臨的榮耀天使,都沒有出現(反之,在五旬節聖靈奇跡似地臨降,卻間接地顯現出來);由此看來,上述第二種可能性,似乎更能應驗馬太十六28的預言。

 

基督在一星期裡的那天被釘?

 

    馬太十二40指出:「約拿三日三夜在大魚肚腹中,人子也要這樣三日三夜在地裡頭。」根據傳統的說法,耶穌在最後一周的星期五被釘,下午三時(申初,即猶太人的第九小時)斷氣;之後他在星期天早上復活。假如這說法正確,又怎能說耶穌在墳墓裡經過三日三夜?根據路加二十三54,耶穌在下午六時初埋葬:「那日是預備日[hemera paraskeues],安息日也快到了[epephosken])。」由此看來,耶穌在墳墓裡的時間,是由星期五晚上,經過星期六晚上,而至星期天早上;於是,若由清晨至日落為一天計算,耶穌在墳墓裡,只有星期六是一整天。那麼「三日三夜」又作何解釋呢?事實上,耶穌只在墳墓裡停留了一日兩夜。耶穌被釘的確實日期,是否在星期四,甚或星期三呢?

耶穌於星期五被釘,無疑是不符合三整天(以二十四小時為一天)的要求。然而,星期四或星期三的中午被釘,亦不能符合上述要求。因為他下午三時死亡,就必須在三天以後的下午三時復活,才是整整三天,但事實上,他在早上六時復活。無論如何,根據林前十五4的記載,基督的確在「第三天」復活。因此,他沒有可能被埋葬三整天,否則,他便要在「第四日」復活。

馬太十二40的「三日三夜在地裡頭」,又是什麼意思呢?其實,這句話可以指三整天三整夜,亦可以名義上的三天三夜。即是說,耶穌在下午三時斷氣,這算為第一日(希伯來人計算日子的方法,是將日落算為一天的開始):星期五下午六時至星期六下午六時,算為第二日;星期六下午六時至星期日下午六時,算為第三日;在第三日(即星期日上午六時,或早一點),基督復活了。他在陰間(或稱「樂園」、「亞伯拉罕懷中」;參路十六22-26,二十三43)停留了三天;星期五、六、日。當使徒傳福音時,說三天也是正確的因為照羅馬方法,由午夜至午夜為一天,基督也是在死後三天復活。

然則馬太十二40為何說「三天三夜」呢?答案很簡單:若要有別於由日出至日落的「一天」,而指以二十四小時計算的「一天」,就必須將後者說為「一天一夜」(即是下午六時至翌日下午六時)。換言之,依照希伯來計算方法,星期五的二十四小時是由星期四下午六時開始計算,而星期日則由星期六下午六時開始(若照羅馬方法,就由星期六午夜開始計算)。根據當時的風俗習慣,若要指三個二十四小時的「日」,就要說「三天三夜」,縱使實際上第一及第三天只占很少時間。

    撒上三十12講述時間的方式,與本篇相似。該節經文指出,一個埃及少年已「三日三夜沒有吃餅,沒有喝水」,第十三節接著提及「三天前」(hayyom selosah),而後者的意思是「前天」。假如那埃及人在大衛找到他的前一天生病了,被主人留下,他不可能在三整天沒有進食。那埃及人用不同字眼來形容同一段時間;其實,我們今天也有這種習慣。(五旬節此名也有相似的情況,這節原名“Feast of Weeks[七七節]。因為由無酵節獻上麥子的那一天起計算,第四十九日就是“Feast of Weeks”[七七節],但這日亦算為第「五十」日,寫成希臘文是Pentecoste。)芥菜種是否所有種子中最小的?

    耶穌在馬太十三3132中形容芥菜種(kokkos sinapeos)為「百種裡最小的」。受過有關訓練的植物學家,是否會支持耶穌的說法呢?抑或是在比較各種子的體積時,耶穌犯了錯誤?耶穌所指的,極可能是黑芥菜種(Brassica nigra;參W·E.Shewell-Cooper,“Mustard”,刊於TenneyZondervan Pictorial Encyclopedia,4324-25);但杜維華(JCTrever)卻指出,蘭花種比芥菜種還小(參ButtrickInterpeters Dictionary,3477)。但是,當耶穌說出這句話時,究竟是否要將地球上的所有種子加以比較呢!這一點著實啟人疑惑。直至目前為止,還沒有人研究證明當日的巴勒斯坦地有些植物的種子比芥菜種還小;沒有典籍記載巴勒斯坦曾經種植過蘭花。

在這段經文中,耶穌描述了芥菜種長成大樹;學者對於這些描述,持不同意見。杜維華(Trever)指出,Brassica nigra不會長成大樹,其分枝亦不足以負荷鳥兒在上面築巢。然而,舒維爾·高巴(Shewell-Cooper)引述拜尼爾(LHBailey)的著作指出,有些芥菜類植物可以長至十尺高;果真如此,芥菜樹的分校就可以容納小鳥兒的巢穴了。

 

三卷符類福音對於年青富官的記載有歧異之處;如何能消除這些歧異呢?

 

    三卷符類福音都有記載基督和年青富官的對話;分別是馬太十九16-30,馬可十17-31及路加十八18-30。這三段經文記載了兩人對話的詳情,有些細節只見於其中一卷福音書,亦有一些細節是兩卷福音書均有記載的。無論如何,當我們將三卷符類福音的資料綜合起來,就可窺全豹,從而得知這段事蹟所蘊含的意義;單靠其中一卷的記載,並不能瞭解其中的含義。由此看來,我們實在要感激三段記載之間的歧異。

    司頓候斯(參StonehouseSynoptic Gospelspp95-96)作出下列統計資料:馬可的記載最為詳盡,有279個希臘字:馬太用了270個希臘字(其中38個見於十九28,這節是馬太獨有的);路加只有202個。上述用字數目上的比例,頗不尋常,因為照新約聖經學者的研究結果,馬可是四卷福音中最早寫成的。自由派的聖經批評者所持的觀念是,當某卷符類福音的記載比其他兩卷為長,那麼,較詳盡的一段是後來寫成的,是將早期的「傳統」加以擴充而得的。然則,這個論調不可套用來解釋年青富官這段經文。

    每一位符類福音作者,在選材寫書時都有自己的原則,這是令人感興趣的課題,司頓候斯花了很多筆墨來討論。首先是馬太的原則,他的目的,顯然是要向猶太人陳明:(1)耶穌已成就了舊約的預言,他的確是猶太人所盼望的彌賽亞;(2)耶穌就是那位神聖的「先知」,他亦是「教師」,作出了對神聖生命最具權威的教導(以五段互相關聯的教導來陳明);(3)耶穌已成就了神向以色列所作的應許,他亦是外邦人的光,神的國將會轉至外邦人身上。

至於馬可,則專注於基督拯救人類的功績,而不著意記他的口頭教訓;馬可強調行動過於言談。因此,馬可福音的各處均可見「立時」、「即」等這樣的字眼。馬可所關注的,是向外邦人解釋巴勒斯坦的風俗(偶然會有亞蘭語的引述句);馬可借用拉丁語或其概念,故此可能是為羅馬人引用的。

路加的與前者不同,他強調主耶穌個人的活力,以及他關顧身旁的每一個人,包括婦女和孩子。然而,引導路加寫福音書的原則,是照著研究歷史的方法來記錄耶穌畢生事蹟,由最先前的階段(耶穌的先驅,即施洗約翰的誕生;天使向馬利亞及牧羊人的宣告;耶穌十二歲時上耶路撒冷聖殿)至最末後的事蹟(在橄欖山上升天)。路加福音記錄了有關耶穌的多件事情,以及扣人心弦的比喻,都是馬太與馬可所沒有的。例如完全人,活出愛與神的恩慈,為所有信徒(包括猶太及外邦的)開啟了引往新生命之路。

    關於耶穌生平的記述,三卷符類福音各有增刪;若我們以三卷福音書的基本原則作為基礎,來理解三卷符類福音的歧異,並能融匯貫通,相信會是有益的。縱使三卷符類福音所強調的地方,是稍有不同,著重基督生平及性格的不同方面;然而,三卷符類福音都是可信的,見證了基督的生平。無論如何,我們擁有三份稍有不同的記錄,我們可以將這些記錄綜合起來,得以全面地瞭解耶穌與周圍人物的相處,亦知道耶穌對於他們的需求有何回應。

要比較馬太、馬可與路加的見證,我們需要將三者的意見組合在一起,才能瞭解三者所作出的特殊貢獻。

 

年青富官的提問

 

富官來到耶穌面前,他首先詢問耶穌,作為沒有犯誡命的信徒,他自己在神面前有何欠缺。那富官問道:「良善(路、可)的夫子,我該作什麼善(太)事,才能得(太)或承受(可、路)永生?」耶穌以一條問題回答他,希望藉此啟發他理解基督良善的神聖本質,並使他瞭解何謂良善。耶穌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可、路),或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太),只有一位是善的(太),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可、路),你若要進入永生(太),誡命你是曉得的(可、路),就當遵守(太)。」

 

基督挑戰富官的誠懇

 

    那富官追問,要耶穌指出是那些誡命。「什麼誡命?」(太)耶穌指出最基本的——十誡:「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太)當愛人如己。」

    那少年人(太)說:「這一切我從小(可、路)都遵守了,還缺少什麼呢?。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可),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可、路);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就去(太)變賣你所有的(太),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年青人拒絕,就離開了

    他聽見這話,就甚憂愁(路),就憂憂愁愁的走了(太、可),因為他的產業很多(太、可),因為他很富足(路)。耶穌周圍一看(可),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太),財主進天國是難的(太)。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可、路)。」門徒希奇(可)他的話。耶穌又對他們說:「小子,倚靠錢財進神的國,是何等難哪(可)。駱駝穿過鹹的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跟從主的賞賜

門徒聽見這話,就希奇得很(太、可),說:「這樣誰能得救呢?」耶穌看著他們說(太、可):「這在人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太、可)。」彼得就對他說(太、可):「看哪,我們已經撇下(太、可)自己(路)所有的跟從你,將來我們要得什麼呢?」耶穌說:「我實在(太)告訴你們,你們這跟從我的人(太),到復興的時候,人子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你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只見于馬太)。」請留意,在路加二十二30下,基督重複這個應許。

接著,耶穌為今世作出應許:「人為神的國(路),為我和福音(可),撇下房屋,或妻子(路),或是弟兄、姐妹、父親、母親(太、可);或父母(路),兒女田地(太、可),在今世必得百倍,就是房屋、弟兄、姊妹、母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可),來世必得永生。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太、可)將要在後面,在後面的將要在前。」

    將三卷符類福音的記載綜合起來,我們注意到三者的用字,嚴格來說是有所不同,但所表達的意思則一。字眼的不同,有以下例子:(1)太十九29,「凡為我名撇下的」,可十29及路十八29則作「沒有不在……」(2)可十30,「百倍」,太十九29及路十八30則作「許多許多」(譯按:中文和合本亦作「百倍」);(3)路十八29,「父母」,太十九 29及可十29作「父親,母親」。在此可能指出,太十九29的「房屋」(oikias)是眾數,而路加及馬可則作單數(oikian)寫法。

    將符類福音中記載同一事件的經文摘錄在一起,使我們瞭解經文在用語上的不同;三者的記載或許會重複,亦有互補之處。除卻抄傳上的錯誤(敘利亞簡明譯本中的路加十八29,所用的字眼是'abohe;意即「父親」,而不是指「父母」),基於上述第一及二項的用語,使我們不能肯定耶穌講論時所用的亞蘭文的字眼。然而,當我們追溯原亞蘭語時,要考慮到同一個亞蘭語可用不同的希臘文來翻譯。正如第三項的「父母」與「父親、母親」;關於這個用語,在此應指出,時至今日,阿拉伯人亦習慣用「父親」('abum)的眾數('abawani)來指父母。因此,阿拉伯文表達「他的父母」,會寫成'abawahu值譯是「他的兩位父親」)

 

馬太二十20與馬可十35如何能和諧一致?

 

    根據馬太二十20的記載,是雅各與約翰的母親往見耶穌,向他提出要求:待他承繼國度時,任命雅各與約翰為他的左右手。但根據馬可十35,是雅各與約翰兩人向耶穌提出這個要求。那段經文符合事實呢?極可能兩者皆對。母親與兩位兒子都有這盼望,提出同樣要求,也是挺自然的。母親的提問,為這個請求鋪下伏線,兩位兒子就隨即向耶穌提出同樣要求。

我們作出上述解釋,是合理的。昔日先知拿單也採取這種策略。他首先著所羅門之母拔示巴往見年老的大衛(王上一11-21),然後拿單親自來到大衛跟前,證實亞多尼雅欲從儲君所羅門的手上奪權,垂涎于所羅門的王位(22-27節)。因此,馬太與馬可這兩段記載,都與事實相符,互相沒有衝突之處。

 

基督究竟治癒了多少瞎子?事情發生於進入抑或離開耶利哥之時?

 

   馬太二十29指出,當耶穌與門徒出耶利哥時,有兩個瞎子請求耶穌醫治他們。至於馬可十46,亦記載此事發生於耶穌等人出耶利哥的時候,但經文亦明明提及一位瞎子,並且記載了他的名字(巴底買,是底買之子)。路加十八35則記載:「有一瞎子。(沒有提及他是否有同伴,亦沒有指出他姓甚名誰),他聽聞耶穌與門徒等進入耶利哥。第三十六節更指出,正當耶穌等人走過(ochlou diapor-euomenou),瞎子詢問什麼事情發生;接著,他大聲喊叫:「大衛的子孫耶穌阿,可憐我罷。」(38節)於是,在前頭走的人就斥責他,要他安靜。但瞎子越發喊叫,重複自己的請求。第四十節記載耶穌聽聞瞎子的呼喊,就停下來,想幫助他。和馬太、馬可的記載一樣,路加亦指出,那瞎子被帶到耶穌跟前,請求醫治。

比較馬太、馬可及路加的記述後,我們才能對事情有整體的瞭解。從路加十35得知,當耶穌與門徒進入耶利哥時,巴底買首次知道耶穌到耶利歌來。正當一千人等走過時,巴底買希望耶穌注意他,就在自己所坐的地方大聲喊叫。然而,巴底買的第一次嘗試,並未成功。耶穌入了城,獲撒該接待,然後向群眾講授了「得銀子」的比喻;出城的時候,巴底買的喊叫才吸引耶穌的注意力。很可能是當耶穌出城時,群眾比較安靜,耶穌才注意巴底買的呼喊。那時

馬可十46-47清楚指出其中的情節:「到了耶利哥。耶穌同門徒並許多的人出耶利哥的時候……巴底買坐在路旁。他聽見是拿撒勒人耶穌,就喊著說,大衛的子孫耶穌阿,可憐我罷。」至於4748節所記載的,我們不大清楚究竟是巴底買的第一次請求(即不成功的那一次),抑或是耶穌離開時的喊叫。從馬太二十30得知,這段喊叫是巴底買在耶穌離城時發出的,因為第29節清楚指出,耶穌與門徒正離開耶利哥。馬太指出,巴底買還有一同伴亦是個瞎子。巴底買似乎曾將自己的盼望告訴這同伴,當耶穌從他進城的那個門口離城時,巴底買便再次請求耶穌醫治。另一個瞎子似乎不是巴底買的密友,因為巴底買只為自己向耶穌提出請求;最低限度,在首次請求耶穌時,沒有為這個同伴代求(參可十48;路十八39)。

耶穌出城時,巴底買和那位不知名的同伴儘量移動至群眾的前面,一起向救主提出請求(太二十33)。在請求耶穌的過程中,巴底買表現出極大的熱忱;因此,耶穌的答話是向他發出的;耶穌接著亦有醫治巴底買的同伴。耶穌顯然用手觸摸他倆已瞎了的眼睛,從而使他倆回復視力(太二十34)。結果,兩人重見光明,滿有喜樂地隨同大夥兒跟隨耶穌,向他們所看見的每一個人述說耶穌的恩惠。

馬太、馬可和路加的三段記載是互相補足的,以陳明當時的事實:(1)巴底買採取主動請求耶穌,在這過程中,他沒有氣餒,沒有失掉信心。他的同伴就比較被動,默默地認同巴底買所說的一切;(2)巴底買堅持要達成自己的目的,無論周圍的人如何強迫他安靜,他仍堅持到底。巴底買甚至在城門附近等待,縱使主耶穌在耶利哥停留多久,巴底買仍苦候。結果耶穌終於離城了,巴底買亦達成目的。

    馬太所注意的,是要將有關人士都包括在他的記載中。(正如太八28提及加大拉有兩個被鬼附的人呼求耶穌,而馬可及路加只提及被群鬼所附的那一個。)馬太刻意記載耶穌醫治瞎子的過程,而路加特別留意巴底買在整個過程裡的表現,他首次聽聞耶穌進耶利哥(馬可十46稍有提及):路加所關注的,是那瞎子堅持獲得耶穌的醫治。至於另一個瞎子,馬可及路加都認為沒有記載他的需要;在兩個瞎子之中,匿名的那一位,性格較不突出。

 

耶穌在棕枝主日進耶路撒冷,究竟有多少驢子參與其事?一隻或兩隻?

 

    關於耶穌進耶路撒冷一事,馬太二十一2提及有兩隻驢,是母驢和它的驢駒。但馬可十一2及路加十九30的平行經文,就只提及那只驢駒,卻沒有記載母驢。三段經文並非互相矛盾;因為三卷福音書都指出,耶穌是騎著一隻未曾被人騎過的驢駒(Polos)進耶路撒冷;因此,問題只在於那只母驢。馬太二十一5引述了先知撒迦利亞書九9,指出基督的象徵性行動應驗了撒迦利亞的預言,後者記載:「謙謙和和的騎著驢(hamor),就是騎著驢('a-tono-t)的駒子('ayir)。」馬太繼續指出,當耶穌騎在驢駒上時,那母驢走在前頭(7節)。

將母驢也包括入這段經文內,有何用意呢?只要稍為思量,也知道個中原因了。一隻驢駒從未被人騎過(這樣才符合象徵意義),那麼,在它心理或情感上,必定仍然依賴母親;縱使在那時候,它已完全戒了奶。因此,要使驢駒馴服,最好就是由母驢領路,走入耶路撒冷城。雖然驢駒從未被人騎過,亦未有接受訓練沿著路面行走,若母親走在前面,它必定會跟隨。

    撒迦利亞書亦沒有指明在勝利進城的那一刻,是由母驢擔任有象徵意義的角色,先知只不過是為符合詩體的平行句法,而指驢駒為「驢的駒子」。無論如何,馬太親睹耶穌進城(馬可及路加卻沒有這經歷),知道母驢走在前面,領驢駒及耶穌進城。故此,馬太與另外兩卷符類福音是沒有衝突的;上述記載更肯定了馬太是當日情境的目擊者。

 

耶穌咒詛不結果子的無花果樹,究竟發生在聖殿的銀錢兌換者被逐之前,抑或之後?

 

    根據馬太二十一12-17,基督於棕枝主日入耶路撒冷,就直往聖殿,將裡面的買賣牛羊者(牛羊用作獻祭),兌換錢銀者(朝聖者所攜帶的金錢,需兌換為聖殿庫官所接受的錢幣)悉數趕出去。路加十九4546的記述則較為簡短,指出耶穌進入聖殿后,就趕出在裡面做買賣的商人。但馬可十一11-19卻清楚指出,耶穌趕走殿中商人之事,發生於星期一,而在此事之前,耶穌咒詛一株不結果的無花果樹(12-14節)。至於馬太福音,在潔淨聖殿后才提及咒詛無花果樹(二十一18-19);路加甚至沒有提及咒詛無花果樹這事件。因此,我們只需考慮馬太與馬可的記載。這兩段經文,如何能和諧一致呢?耶穌無論如何不會在連續的兩天都潔淨聖殿,還說了同一句話:「我的殿必稱為禱告的殿」。

    設若我們略讀馬太福音,以瞭解其記事的技巧,就會發覺馬太的作者有時候會將事情按照其性質排列,而沒有嚴格地依照先後次序;但馬可及路加的特色,就是按次序來記事。馬太五、六、七章的登山寶訓,極可能是耶穌一氣呵成的宣講,那時,群眾坐在傳統上稱為祝福之山的山腳,而那山位於加利利海東岸。其實,山上寶訓的某些段落,亦有在其他情況下出現,路加六20-49在平原上的講論就是其中一個例子;這意味著耶穌在三年傳道的過程中,在巴勒斯坦及其鄰近區域,常根據同樣主題作出講論。無論如何,馬太傾向於將相同主題的材料放在一起,成為合邏輯的一段段經文;在第十三章有關天國的八個比喻中,馬太這種傾向是顯而易見的。在展開一個主題後,馬太總希望一直承接著,直至有關的事件或講論結束為止。這是馬太福音中常見的情況。

    馬太及馬可均記載,耶穌在棕枝主日入城後,就逕往聖殿(太二十一12;可十一11);兩卷福音書的作者亦同意,耶穌當中有進入聖殿,四周細看;毫無疑問,耶穌極不滿於當時聖殿的環境,商人叫賣之聲,此起彼落,一片嘈吵。情況混亂,一如三年前神往聖殿時所看見的;在那次,耶穌拿著繩子當作鞭子,將商人趕出聖殿(約二13-17)。在那一次,耶穌控告他們將神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馬太與馬可所記,耶穌在最後一周內入聖殿,他所引用的是賽五十六7)。

    馬可接著記載,在當日(即主日的下午),耶穌並未公然表示自己的不滿。他便前往伯大尼,可能是撒拉路、馬利亞和馬大那裡,在他們家中留宿。我們可以肯定,當晚他曾用一部分時間來祈禱,向天父求問,明天應該做什麼。到了第二天,即是最後一周的星期一,耶穌帶著門徒返回耶路撒冷:途中,他看見一株沒有果子的無花果樹,使他記起以色列國亦是不結果子的。於是,耶穌以此樹作為實物教材,教導門徒一番。

    無花果樹只長葉子,卻沒有結果子的跡象(以巴勒斯坦的氣候來說,無花果樹當時還未到結果子的季節,但這株無花果樹毫無結果子跡象,只是長滿了葉)。耶穌便使這樹立時枯乾(顯然是在當天就落葉了),並以此教導門徒憑信心祈禱的能力(因為耶穌是以祈禱來咒詛這棵樹),甚至可以成就更偉大的事情,就是將大山投往海裡也成(參太二十一20-22;可十一20-25)。

照著事情的先後次序,馬可記載耶穌重返耶路撒冷聖殿;耶穌引用舊約聖經的說話:「我的殿必稱為萬國禱告的殿。」將那些繁喧叫賣的商人、兌換銀錢的販子,全部趕離聖殿(太二十一13;可十一17;路十九46)。至於馬太福音,則照著一貫的風格,將星期一發生潔淨聖殿一事,附加入星期日周圍觀察聖殿的過程中。與馬太的作風不同,馬可依照先後次序來記事。在咒詛無花果樹潔淨聖殿熟先熟後這方面看來,路加福音沒有問題,因為此卷書沒有記載無花果樹被咒詛這件事。

 

是否可以根據馬太二十二39,說「利己」是合神心意的行為?

 

    馬太二十二39所記載的,是耶穌引述利未記十九18:「要愛人如己」。有人就根據這節經文,指出「利己」是合神心意的;因為人若要愛鄰舍,就必先要愛自己。這種見解,可能有一定程度的真確性,但其中所指的愛,與我們所理解的有所不同。第二條最大誡命所指的,肯定是包括適當的尊重、接納以及關顧自己。假若說聖經教導人「利己」,那麼,若不是危險的意見,也可算是導人於迷了。

    令人感興趣的是,聖經只有一處坦言「利己」,就是提摩太后書三1-3;該段經文指出:「你該知道,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因為那時人要專顧自己(lover of selfPhilautoi),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論,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專顧自己。所形容的性格,與其他敗壞的罪惡並列;而且,「專顧自己」與無親情(astorgoi)並列;無親情是指不關顧自己的骨肉。還有「不愛良善」、「愛宴樂不愛神」。毋須言明,我們也知道「利己」在這裡被指為不良的性格,嚴格來說,甚至是罪。基於這個理由,基督教傳道人或輔導者,不應該說「利己」是可以接納的;我們應該讚美聖經所咒詛的嗎?當然不。誠如耶利米書十七9所說的,人心比萬物都詭詐,我們應該接受聖經的教導,而不是拿著一個字眼來巧言詭辯。

    根據聖經的記載,與「利己」有關的事情,首次見於創世記三45,撒但裝作人類的朋友,假意施加援手,「你們不一定死(雖然神曾經這樣警告你)。因為神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藉著這句話,撒但就使夏娃湧起強烈的「自利」念頭,蠢蠢欲動,想吃掉神不許她吃的果子。撒但常以「利己」的念頭引誘墮落的人類,自私自利的念頭,會漸漸帶人離開神,不尋求體貼神的心意,卻被罪捆綁。「利己」其實是我們靈魂裡的疾病。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馬太二十二39呢?「愛人如己」這句經文所教導的,剛好與「利己」的念頭相反。「利己」的意思是愛自己比別人更甚。然而「愛人如己」這誡命卻指示我們:尊重別人的權利與需要,與自己一樣。這個要求,根本與「利己」的態度完全相反。耶穌在馬太七12亦指出:「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所帶出的,是與上述相同的態度。若要別人尊重及愛自己,自己就首先以這種態度來待他人。

    初期教會時代,耶路撒冷的基督徒變賣自己的財物,供給有需要的信徒;那時候,信徒對身旁的人,都充滿愛心。這種絕對不是自利的表現,否則就會將財物留給自己享用。墮落了的人類早已有自利的表現,無論基督徒或非基督徒的輔導者,毋須加以鼓勵來助長這種態度。

    基督徒輔導者應該關顧的,是常受情緒低落困擾,沒有自尊,或拒絕接受自己的人。這種人因為不能達成自己的目標,就失望沮喪,為自己的失敗咒詛自己。又或者被別人排斥或蔑視,而失卻自尊。心理學家想盡辦法來治療自視甚低或拒絕接受自己的病人;心理學家對於「自我」有不同的概念。無論如何,心理學家不能挑起病人有「利己」的觀念,因為這是導致人類墮落的態度。「自利」並不是解決方法,基督的愛才是。哥林多後書五14-15指出:「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並且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

    事實上,神的兒子深愛人類,為人類死,使我們有著榮耀及特權的身份;這比起自利者所尋找的,不知高出多少倍。「願頌贊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神,他在基督裡,曾賜給我們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弗一34)神愛我們,拯救並傾福於我們,而且保證在榮耀的天上有一住處留給我們;這一切都是神白白賜與我們的,並非我們靠功德賺回來。這樣,我們又怎能咒詛或拒絕自己呢?羅馬書八33也問道:「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假如在天上、人間或地獄都沒有人能控告藉耶穌的血而稱義的信徒;那麼,又有誰能輕視自己呢?因為,這種態度甚至可說是拒絕神所加給我們的愛。藉著信心,信徒已經在神的愛子耶穌裡面了。

神傾福於我們,輕視及憎恨自己卻是神的愛所不容的。神將崇高及神聖的召命交給我們,使我們成為天國的大使,傳揚基督,將基督犧牲自己而使人類與神和好的信息傳給人類(林後五1920):他還使我們的身體成為聖靈的殿(林前六19)。人類是何等尊貴及榮耀呢!故此,我們應時刻謹記,將自己的身體當作活祭獻給神,時刻求神加力,使我們能夠承擔他所交托給我們的管家職份,蒙神喜悅。無論如何,假如我們真正信得過神的說話,就永不可輕視或拒絕自己。自我肯定及自尊,因著信靠耶穌而得到;這種態度,遠遠超乎「利己」。假如我們迷失了,在基督裡就必定能尋找自己。

 

巴拉加的兒子撒迦利亞,為何是最後一個殉道者?撒迦利亞不是耶何耶大的兒子嗎?

 

    在馬太二十三34-35,耶穌向密謀害他的文士和法利賽人說:「所以我差遣先知和智慧人並文士,到你們這裡來,有的你們要殺害……叫世人所流義人的血,都歸到你們身上,從義人亞伯的血起,直到你們在殿和壇中間所殺的巴拉加的兒子撒迦利亞的血為止。」一般學者均認為,耶穌在這裡所指的是耶何耶大之子撒迦利亞。昔日,撒迦利亞在聖殿內被約阿施王所派來的人用石頭打死,因為撒迦利亞毫不留情地批評當時的臣民拜偶像,由政府以至老百姓,都犯了這種罪。上述事蹟,在歷代志下二十四20-22有所記載。撒迦利亞的父親的確是耶何耶大,前者死於主前800年;故此,他絕不是舊約最後一位殉道者。根據聖經記載,亞伯是第一位被殺的人類,但耶何耶大之子撒迦利亞卻非舊約最後一位殉道者,所以不可將兩人相提並論。

那麼,要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顯然,我們要從新立論,假設馬太二十三25所言真確,而耶穌必定知道自己所指是誰。果真如此,我們便會發覺他所指的,確是巴拉加之子撒迦利亞,後者亦的確是希伯來文聖經所記載的最後一位殉道者。換言之,耶穌當時是向聽眾提及「先知」撒迦利亞(巴拉加之子;譯按:中文和合本作[比利家],見亞一1),他在主前五二O年開始其職事,至四八O年結束。對於主前五世紀前半葉的事蹟,聖經沒有記載:直至主前四五七年以斯拉返回耶路撒冷之時,聖經才重新記述以色列民的事蹟。但在主前四八O至四七O年之間,先知撒迦利亞極可能被暴徒打死;他的經歷,與三世紀前耶何耶大之子撒迦利亞的遭遇相同。因為耶穌提及撒迦利亞是舊約最後一位殉道者,故此,在他心目中的,當然是指十二小先知書。由此看來,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主前五世紀與主前八世紀的兩位撒迦利亞,遭遇相同。較晚期的那位撒迦利亞,因為指摘當時人民的罪行,挑起他們的怒氣而被害。

單是根據舊約的記載,以撒迦利亞為名的人就有二十七個;假如其中兩個有相同的結局,我們也毋須驚訝。照上述解釋看來,馬太二十三35的意思與上文下理是吻合的,與已知的歷史事實,亦沒有衝突之處。因為沒有其他資料顯示先知撒迦利亞死亡的真相,我們只有接納耶穌所提供的資料,視先知撒迦利亞為舊約殉道者之一。──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