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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生活的應用

 

在討論系統化的過程中,我們已涉及聖經的一個重要教訓,那便是真理與愛心不可分割。因此,在第一章,我們便提及解經的一個工作是在生活上將聖經的教訓表現出來:我們不僅要讀聖經,生活也要成為一本聖經注釋。

有些人常說:“生活的應用還不簡單!聖經說要做的就做,聖經沒有的就不做!”這種話表現出一種順服神權威的心態,以心態而言真是可喜可賀。以實際生活而言這話卻有極大的語病。在解經的過程中,最難的就是生活的應用,一般基督徒的問題大多數也是在生活應用這一面。首先,讓我們看“聖經說要做的就做”這一句話應用起來的困難。第一種困難是定義的問題,“要孝敬父母”是要做的,但怎樣才叫“孝敬”父母,卻是我們應該研究字義纔能知道。要不然,若以傳統中國的二十四孝來解釋,不僅所有西方的人都不孝,在中國基督徒中間大概也難以找到孝子。

當然,這一類的困難,若採用本書中歷史文化解經法和系統化的原則,應當可以解決;另一較複雜的問題是聖經中有一些命令與當代文化有關,實行起來甚值得研究。這問題可用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明。在新約中,我們讀到保羅書信結束時。經常要信徒們“要以聖潔彼此親嘴問安”(直譯,林前十六:20;林後十三:12;帖前五:26等),彼得在他書信中亦有類似的話(彼前五:14)。在原文,這種詞句用的是命令式,要實行的行動是親嘴問安,態度是聖潔。根據原來的用意而言,這個命令絕對不是淫亂的行動,對中東及南歐文化有認識的人也都會知道這種親吻是怎樣進行,但是對中國信徒而言,我們是否要照字面遵行呢?這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

另一半的話“聖經沒有的就不做”實行起來也有同樣困難,因為聖經中沒有的多得很。不要說十九,二十世紀才發明的汽車,飛機,電視,電影等在聖經中找不到,中國人歷代所吃的白米在聖經中也一樣找不到。若是聖經沒有的就不做,不是連飯都不能吃了嗎?這是另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

1.一般應用的原則

一、全人的生活

上帝創造人的時候是創造一個具有靈魂體的人,而且要他們建立一個人群,管理神所創造的世界。當神呼召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祂應許要為他們建立一個國家,而祂在西乃山賜下的律法,不但包括敬拜神的方法和規則,也包括了“民法”——國家與社會制度,以色列的國王與領袖要以它為統治的準則(參申十六:18-20;書一:8-9)。在新約,我們也看到新約書信有類似“家訓”的經文(西三:18至四:6;彼前二:11至三:16),教導信徒在各種情況下過家庭與社會生活。而且上帝借先知所說的話更是對人的過去與現在有所評估,也為我們的將來提供指引。因此上帝的話應用的範圍亦包括個人,家,國與世界。從應用的層面而言,上帝的話涉及祂自己與我們個人的關係,也包括了我們的動機,存心,思想,感受與行動。當我們應用神的話時,不但要問“祂今天要我做什麼”,有時候也要問:祂要我選舉的是那一位民意代表?我們國家的教育制度,政治制度,外交政策應該怎樣?我們對動物,對環境應有什麼樣的態度?怎樣纔是合乎神旨意的男女關係,家庭制度?有些時候,當我們讀到喜樂這一類感性的話時,我們也要問自己一下:我體會過這喜樂是怎麼一回事嗎?當我們讀到“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這一類評估內心的話語,我們能從自己的言行中看到嗎?而更重要的問題是:在神所說的話之中,基本價值是什麼?我的價值觀念應該改變嗎?

二、神借聖靈用聖經針對人的現況說話

在第二章,當我們提及舊約中有關智慧的教訓時,曾指出聖經中的真智慧並不是死板的規條,而是在萬變的環境中應用神的律法。這是聖經一貫的原則,在舊約時代如是,在新約時代也如是。

當環境類似的時候,聖經中應用的方法便是採用類推的方法。例如,在舊約中,神引導以色列人出埃及,在曠野中吩咐他們:若是他們買希伯來男子做奴僕,這個奴僕只能賣身七年,不能是終身的(出二十一:2-6)。當他們要進迦南時,這個條例再次出現,但卻多了一句:“或希伯來女人”(申十五:13)。希伯來男女同是神所救贖,同樣不可以永久的失去自由。

有些時候,原情況與新情況有相當大的差異,我們便發現聖經會針對新的情況而提出適當的處埋方法。例如、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關於婚姻的教訓。在耶穌基督時代,所有的猶太人都自稱是信神的人,理論上都要聽從聖經的教訓,因此,耶穌論及離婚問題時,只要提出聖經的根據,證明神的原意是不要人離婚,所有猶太人便要接受;到了保羅時代,環境改變了,教會中有些人是已婚的,但配偶卻不是基督徒:在這樣情形下,告訴非基督徒神不准人離婚,並不發生作用,因為他們根本就不信,認為自己不必聽神的話。在這情形下,保羅的解決方案,便是在聖靈的帶領下(林前七:40),根據主耶穌的教訓(林前七:10),針對著新的環境對當代的基督徒說:基督徒不應以離婚為解決的方法,但非基督徒要離婚,基督徒也只好接受(林前七:12-17)。不可離婚的原則仍然不變,但卻是一種靈活的應用。

三、對罪惡世界的瞭解

在上面第二例證中,我們已經看到這個原則。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在處理信徒的行為問題時,充滿了屬靈的智慧。另一個例證,是他對吃祭偶象之物的教導。在哥林多教會,‘顯然有些“有知識的人”處理這問題的方法,是系統化的推理;根據他們的瞭解,萬物既是一位真神所造,而偶象根本是不能吃不能看的木頭石頭,祭偶象之物顯然可吃。保羅卻告訴他們,在處理這件事上,信徒不可忘記有良口軟弱這麼一個事實;在保羅的教訓中,良心並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參弗四:17-19),而且“有識之士”的推論亦不是無理,但是,他卻同樣重視人有一個無虧的良心(林前一:12;提前一:5),也看到信徒仍會受過去環境的影響。因此,他勸告那些有識之士憑愛心行事(林前八:7-15);後來,他更進一步指出,偶象雖是假的,魔鬼卻是真的。“有識之士”的推論中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對真理認識不夠全面,結果參與人廟中的獻祭,事實上是吃了鬼的筵席,犯了拜偶象的罪(林前十:14-22)。

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是說保羅認為錯誤的事可以繼續存在。當他要那些有識之士以愛心行事,他是要告訴他們:講真理時要加上愛心纔能發生效力;他後未對那些軟弱的人說話,便勸他們要接納那些與他們見解不同的人(羅十四:3)。

四、舊精神,新模式

福音從希伯來文化環境傳至希臘羅馬文化環境中時,使徒們抓住了因信稱義的真理,一致同意舊約時代的割禮,及其他禮儀不能強迫外邦信徒實行(加四:1-10;徒十五章),實際的果效,是承認文化的相對性。但是,雖然文化上這一個不一定比另一個好,聖經卻也沒有說一切倫理都是相對的。反而在新約中我們看到使徒在不同的環境中,以不同的行為模式,表達相同的基本價值。例如,在旱期的耶路撒冷教會,有些弟兄姊妹們變賣財產,與貧窮的人凡物公用(徒四:32-37)。後來,教會發展到安提阿及希臘,耶路撒冷仍有窮人存在,外邦教會便多次捐錢救濟(他們不可能凡物公用),同樣表達基督徒的愛心(林後九:1),而且,在這個捐款行動上,馬其頓的教會更是在極窮乏的環境下極力參予,表現出愛心的實際,不限於富有者纔能實行(林後八:1-8)。在處理貧窮這件事上,我們看到基督徒同樣有愛心,但卻以不同的方法與模式表達,好象長方形,方形及三角形的物體,形狀不同,但是面積卻是一樣。

.應用的細則

一、故事的應用:榜樣與精神之別

聖經中的故事(包括比喻與歷史)都是要表達某一個真理,有時用的是反面的對照,有時是正面的行動。反面的行動固然不是要我們效法,而是為儆誡;正面的行動也不一定是要我們照樣畫葫蘆;聖經中的“榜樣”可以在同樣或類似的情好的例證,是保羅在哥林多的“帶職事奉”。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九章清楚他說,他以工作養生,並不否認其他使徒有不工作而“靠福音養生”的權利;表面上,他靠工作養生,好象是沒有遵行主耶穌自己的吩咐,實質上,他這樣行卻是充份地表達出主耶穌基督的愛(參林後十二:13-15)。因此,保羅這樣為愛心而捨棄權利的行動,也成為一種榜樣。可是,這種榜樣卻又可以用二種不同的方式在別人身上表現出來,對那些與保羅同工的傳道人,他們也是同一個心靈,同一個腳蹤,從不占信徒的便宜(林後十二:17-19;參腓二:19-30);對於哥林多的信徒,保羅認為他們效法的方法,便是不堅持自己的權益,凡事為他人的利益著想,好讓他們也同得福音的好處(林前十:31至十一:1)。

“這一個原則,基本上是一般原則中“舊精神,新模式”的另一面。在教會史上,我們卻發現有些人沒有掌握到這原因,以致重複了前人的錯誤。例如,使徒行傳的凡物公用,在教會史上不斷出現,不少人以為它是唯一合神心意的生活方式,可是在實行中亦往往發生使徒行傳中所記載的問題:亞拿尼亞的虛假,使徒們行政上的困難,以及信徒間的怨言(參徒五至六章)。中國教會近半世紀來“帶職事奉”之爭,又是引起不少誤會與傷痕,主要原因也是有人瞭解不夠深入,將榜樣絕對化,變成唯一模式,也有人不瞭解事奉的基本精神,將事奉變成世俗的一種職業。

二、舊約的應用:注意救恩的成全

在舊約的應用上,我們應特別注意救恩成全的真理。我們曾提及過,舊約中的歷史與律法,都指向將來,而且在耶穌基督身上開始應驗,由於耶穌基督的死是舊約贖罪祭的實體,開通了敬拜神的路(參來十章),因此,新約時代的信徒不必往耶路撒冷朝聖,也更不必在那裏重建聖殿獻祭。雖然使徒行傳讓我們看到在主後六十年左右猶太地的信徒仍在聖殿中做禮拜,外邦信徒卻已沒有這種必要,我們不能根據新約部份的記載要二十世紀的信徒也照這樣做。特別要注意的是,耶穌基督在世時,曾指出摩西律法中有些法例,如離婚的許可,是因為猶太人“心硬”,不是上帝創造時的原意(參太十九:3-9);出二十一:20-2126-27),因此舊約中民法的部份也不能在新約時代一成不變地應用。換言之,在神救恩的行動中,新約時代是一個新紀元的開始,日約的宗教制度與社會制度都已不適用。

那麼,為什麼還要讀舊約呢?新約聖經一再地告訴我們,舊約的精神不但在新約實現,而且是更顯出上帝的恩典的豐盛(約一:1416-17)。例如,以舊約中的禧年為例。禧年是上帝在舊約時代為人而設;讓人脫離奴役的一個制度(利二十五:8-17);先知以賽亞豫言救主會成全這個制度。到了新約,我們看到耶穌基督便宜稱這應許成全是在祂的身上,祂所行的事蹟和宣講的救恩都是應驗這個應許(路四:17-21,十四:21);但是,這並不是說這個禧年的制度對新約的信徒完全沒有生活上的意義,當他們宣揚耶穌恩典的福音,並象耶穌基督一樣地廣行善事時,讓人脫離各種形式的奴役時,他們便是在實行舊約福年的教訓了(參路十四:12-1421

習作:

1.俄巴底亞和腓利門書的信息如何應用在我們身上?

2.聖餐時不用無酵餅,用飯可以嗎?為什麼?

3.今天我們如何實行耶穌在太五38-41的教訓?── 陳濟民《解經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