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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弗所書第五章

 

3.     行在愛中                5:1-6

 

保羅除了要求讀者行在合一(4:1)和聖潔中之外,他又敦促他們活在愛中。在積極方面保羅宣導愛(1-2節),在消極方面保羅勸誡他們要遠離惡(3-6節)。

 

5:1   所以你們該效法神,好象蒙慈愛的兒女一樣。

孩子們效法他們的父母才是應當和自然的,因此,神的兒女也應該效法他們的天父(參太5:48; 6:36)。

 

5:2           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舍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

這節經文解釋了我們該如何效法神,就是通過愛。我們愛人的尺度與模式就是基督對我們的愛,他愛我們以至為我們死,他的舍己被看成是馨香的供物被神悅納。基督的死即象舊約中的燔祭和素祭一樣是一個讚美的供物,也象舊約中的贖罪祭和贖愆祭一樣是贖罪的祭物。當我們為我們所愛的人獻上生命的時候,我們就表達了最大程度的愛(約一3:16)。

 

5:3   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

這裡所提到的自我為中心的作法恰恰是與愛相反的,信徒的生活當中不應該有絲毫這些不好的東西。淫亂在未得救的外邦人當中是常見的,但在聖徒中這是絕對不合宜的;污穢是含義更廣的詞,包括所有形式的不聖潔(參4:19);貪婪是想得到更多東西的欲望,它基本上就是與拜偶像一樣(5節)。

5:4   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總要說感謝的話。

基督徒的的言語應該表現出愛來(參4:29),淫詞指的是污穢的言語;妄語(字面意義是愚蠢的話語)指的是浪費時間而無意義的話;戲笑的話並不指的是必要的玩笑,而是指玩弄詞藻而粗俗的玩笑。這類話語對聖徒來講是不合宜的,聖徒應該常說感謝的話,因為神給了我們豐富的恩典。感謝也是使人得造就的。

 

5:5   因為你們確實地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裡,都是無分的;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

保羅警告他的讀者不要有不合宜的行為,他提醒他們說,行這些事的人會失去在千禧年裡的基業(參加5:21)。既然保羅說過所有的信徒都 將在基督裡承受基業,那麼在這裡他明顯指的不是現今所有基督徒所居住的他兒子的國度(參西1:13),他沒有說不道德的基督徒將不會進入千禧年國度。但是象外邦不信的人那樣生活的人會由於他們不聖潔的行為在基督的寶座前失去一些他們本來可以得到的福氣(參路19:11-27林前3:15)。

一些解經家認為,這節經文證明一個真正得救的人不可能也不會行出這些非道德的事來。他們忽視了進入千禧年和承受千禧年兩者之間的區別,也忽視了許多的信徒過一種世俗的生活這樣一個事實。(參林前3:1-4.For further study see Zane C. Hodges, The Gospel Under Siege, pp. 109-20; Grace in Eclipse, pp. 76-77; Charles C. Ryrie, So Great Salvation, pp. 59-65.

 

5:6   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

這節經文進一步強調了無私而有愛心的生活的緊迫性,虛浮的話將使基督徒過一種放縱的生活。那些話之所以是虛浮的,是因為在其中缺乏內容,沒有真理。若是神的怒氣現在仍在背逆之子身上(參2:2),那麼神的子女若行同樣的事也必遭致神的管教。既然神的聖潔的,那麼罪不管在哪裡,不管是在非信徒身上還是在信徒身上,神都同樣對付。


4.     行在光中                5:7-14

 

“所以”這個詞標誌著保羅思想裡開始了一個新的內容(參4:1, 17; 5:1, 15),他提出的了三個命令要信徒行在光中,並在這些經節中提出了原因和解釋。

 

5:7   所以你們不要與他們同夥。

神所愛的人參與自私、非道德、不聖潔的事情而成為神的怒氣之子的同夥是很不合宜的。這節經文包含了第一個命令。

 

5:8   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裡面是光明的,行事為人就當象光明的子女。

基督徒不應在惡事上與不信的人成為同夥的,原因是雖然他們從前是屬黑暗的(參4:17-19)但現在他們因相信基督而屬光明了(2:1-3; 3:17-24; 參西12:1-13)。

第三個命令就是基督徒行事要象光明的子女,很明顯的,光明之子是有可能行事不象光明之子。

 

5:9   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

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那些帶有神的生命特點的特性(即聖靈所結的果子)。這三個特性正好黑暗的果子的反面(4:18-19)。如果光明之子不行在光中,那麼他就不會結出光明的果子,甚至在外表上都無法與黑暗之子區分開來(參太13:24-30)。

 

5:10  總要察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

隨著光明之子行事為人象光明之子,那麼他也會繼續尋察神的旨意是什麼,這樣他就可以去行神的旨意而討神的喜悅。

 

5:11  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

除了避免與背逆之子同夥之外,光明之子也應該避免在他們的惡行上有份,而要責備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是不結果子的(參9節)。這是保羅在這部分的第三個命令,所必須避開的是行為,而不是行這些事的人。當光臨到的時候(9節),行為就受到了責備,從而顯明出他們的本來面目。

 

5:12  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來也是可恥的。

不信的人在暗中所行的甚至都不應該在基督徒中間提起,因為談論這些事只會吸引他們的注意力,而會使具世俗心態的基督徒對這些事感興趣。所以最好讓在在暗中行的事仍留在暗中。

 

5:13  凡事愛了責備,就被光顯明出來;因為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

在另一方面,當光照在惡行上時,這些惡行就顯出它們的惡來。這一節並不與前一節矛盾,保羅在使他們讀者們確信,惡行總有一天會被光顯明而顯出它們是惡的來。神自己最終將在光中把所有的惡行顯明出來。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意思是它被照明,而不是說它是好的。

 

5:14  所以主說:“你這睡著的人,當醒過來,從死裡復活,基督就要光照你了。”

既然神會把一切都顯明在光中(13節),那麼信徒就要從以前未得救的死亡的生活方式中醒過來,這樣基督才會祝福中光照他們。保羅所引用的來源似乎是基於以賽亞書60:1所寫的聖詩。(Wood, p. 71)。

 

5.     行在智慧中    5:15-6:9

 

保羅再一次使用“所以”並第五次使用“行”,就此引入了一個新的思想。我們可以通過讓聖靈掌管我們的生活而行(活)在智慧中。

 

基本的勸勉  5:17-21

 

保羅用一個基本勸勉(15-21)開始了這一部分,然後他又把這一勸勉應用到各種不同的基督徒身上。(5:22-6:9)。

 

5:15  你們要謹慎行事,不要象愚昧人,當象智慧人。

在希臘原文中的詞序與詞的用法表明“謹慎”是修飾“行事”的,謹慎行事是有智慧與討神喜悅的關鍵(10節)。

 

5:16  要愛惜光陰,因為現今的世代邪惡。

當我們抓住每一個機會來討神喜悅與榮耀神的時候,我們就是行事有智慧。每一天每時刻我們都有機會,我們應該抓住這些機會,這是重要的,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邪惡掌權的世代。

 

5:17  不要作糊塗人,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

愚昧人(15節)不過缺乏智慧,而糊塗人(17節)與他們所知道是對的道理行事相悖。要行事聰明我們一定要在理智(希臘語是syniete,意思是理解)上知道神的旨意是什麼,只有在我們理解神的旨意之後,我們才能討神的喜悅(10節)。既然神是教會的頭,那麼神的旨意應該是基督徒的首要目標。

 

5:18  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

具體地講,我們不應該被酒控制,而應被神的靈掌管。兩種力量在基督徒裡面都有,醉酒會產生無法矯正的壞行為。“被充滿”是一個被動式的命令,它的意思就是讓住在我們裡面的聖靈來完全掌管我們。一個醉酒的人只要是他處於醉酒的狀態,那麼他生活中的每一部分都是被酒控制的,與此類似,一個讓聖靈影響和引導他的思想與行為的信徒只要他保持與聖靈的這種關係,那麼他的生活就會由聖靈所掌管(參路1:15; 2:12-21)。這個命令與可以翻譯成“要保持被聖靈充滿。”(See Chafer, He That..., pp. 39-81

 

5:19  當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對說,口唱心和地讚美主。

這裡列出了被聖靈充滿的其中的四個果子,雖都是在介詞片語中,但它們在作用上卻都相當於命令。所有這四個句子都與讚美有關,都是公開而非私下裡的活動。詩章指的是在基督徒的敬拜與猶太人人的敬拜中所使用的舊約當中的詩篇;頌詞是在希臘文化中是對某個人或某一個假神的頌贊,在基督徒生活中對真神的頌贊(14節);靈歌是一個泛指的詞,可能包括所有形式的有聲的讚美。

除了用上述方式彼此交通以外,基督徒也應該用這些方式與神交通。讚美應該發自於內心。“頌詞”指的是發聲的讚美,“靈歌”含有使用樂器的意思。

 

5:20  凡事要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常常感謝父神。

第三,我們應該為一切而感謝神我們的天父(參西3:17; 帖前5:18)。在讚美沒有同時獻上的時候,感恩卻是可以有的,奉基督的名禱告意味著在他所成就的和他的話語基礎上按他的旨意禱告(參約14:13-14; 15:16; 16:23-24; 約一5:14-15)。

 

5:21  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

被聖靈充滿(被聖靈管制)的第四個結果就是願意彼此順服,與此相反的就是控制別人而抬高自己。彼此順服的態度是可取的,它來自於對基督的敬畏。

 

保羅即提出了要被聖靈充滿的勸勉之後(15-21),他就把這勸勉指示給教會內不同的集體與個體,保羅向六種人提出了勸勉:妻子與丈夫(5:22-23)、子女與父母(6:1-4)、僕人與主人(6:5-9)。在此提到的三組人中,神指示其中的前者要順服後者(5:22; 6:1, 5)。但後者也要表現出順服的態度。所有的人對彼此的關係應象對神的關係一樣。

妻子的責任  5:22-24

 

5:22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

保羅在這裡先對妻子講話,基督徒妻子應該順服自己的丈夫(21節),好表明她們是順服神(not in proportion as they are submissive to the Lord)。妻子通過順服丈夫順服了神,因為是神命令她們這樣做的。在這一部分,保羅的討論的是婚姻裡的關係(22:-23節),保羅的意思不是說所有婦女要順服男人,或者是婦女低於男人(參先前3:7)。

 

5:23  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

妻子要情願順服丈夫的原因是,神把妻子在家中的位置擺在她們丈夫權柄之下(參林前11:12),同樣他也把教會放在基督的權柄之下。因為基督是教會的拯救者,丈夫是他的妻子的拯救者。

 

5:24  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

這節經文繼續前面的對比,順服是對神所命定的權威的正當的反應,在教會與基督的關係和妻子與丈夫之間的關係中都是如此。“凡事”指的是在妻子與丈夫的關係中的每件事,也許保羅不是絕對指的是每一件事,因為妻子更應該順服神。當在她之上的兩種權柄所做出的要求相衝突的時候,也就是說,當主通過他的話語告訴她做某一件事,而她的丈夫卻讓她做相矛盾的事的時候,那麼她就應該順服主(John Eadie,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Ephesians, p. 413)。

 

“聖經是在基督徒家中信心和生活的指南,作為神的僕人,一個丈夫的權柄是從神來的。因此,在他所行的一切事情上,他都要順從聖經的教導,而沒有權利引導他的家人做與聖經相悖的事。那麼如果這樣做了,他的家庭成員應跟從神而不跟從人。這一點我們從撒非喇身上可以看到,她所犯的罪是她自願的,她自己對她所犯的罪負責任(徒5:9)”(James B. Hurley, Man and Woman in Biblical Perspective, pp. 150-51)


但若是一個基督徒的妻子有一個毆打並虐待她的丈夫怎麼辦呢?她也應該在凡事上順服他嗎?對於這種情形,彼得在彼得前書3:1-3有所教導,他指示在這種情形下,妻子仍應“順服”,但彼得並沒有說“凡事”。所以筆者建議這樣的婦女要有一個順服的態度,但要採取措施保護自己免受傷害。

在順服的這個問題上,保羅和彼得都沒有說在妻子在危險的情形下她們也應該順服,而是說把他們的丈夫作為神所安排在她們以上的頭而順服他們。

 

“‘凡事’這個詞似乎很難被目前這個世代接受為是神所定意的,因為這個世代所強調的是婦女解放並強調婦女在家庭以外的社會各個領域裡男人所佔據的位置擁有一席之地,難道一個婦女就沒有象男人那樣的自我決定的權利嗎?難道一個已婚婦女就不能象她丈夫一樣有自己的事業嗎?新約中所給的答案是,如果並不以神的設立的生活方式、神所設立的家庭關係和整個基督徒的群體關係為代價,那麼她的事業是可以的。她可能在社會中盡任何的功用與責任,但如果她在神面前接受了婚姻與家庭的責任,那麼這些是她必須優先考慮的。這一點在這裡從她與她一家之主的丈夫之間的關係上表現出來。(Foulkes, pp. 156-57)。”

 

丈夫的責任  5:25-33

5:25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 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

在希臘羅馬時代,人們認為妻子對她們的丈夫負有責任,而丈夫對妻子卻不然(Wood, p. 76)。保羅所總結的是,妻子的責任是順服,丈夫的責任是愛。希臘語中用來表達愛(agapate)的這個詞不僅僅包含情愛(eros)與家人之間的情感(philia),它的意思是為別人尋求最大的好處(參2:4)。丈夫愛妻子要象基督愛教會那樣,他為了教會的好處甚至捨棄自己的生命使教會得到救恩(參2節)。

 

5:26  要用水借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

耶穌為他的新娘-教會-舍己,他的目的是要把教會分別出來(使成聖)永遠歸他自己(參來2:11; 10:10, 14; 13:12)。從邏輯上來講,洗淨的工作是在分別為聖之先,但實際上,當一個人相信基督的時候,這些都是同時發生的。這裡的洗淨是靈裡的而不是身體上的,被神的道的洗淨意思是當我們相信福音的時候,神的道就洗淨我們的罪就象水洗淨髒東西一樣(參提多書3:5; 林前6:11)。

 

5:27  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

基督為教會舍己的最終目的(25節)是要把他作為榮耀的教會獻給自己,毫無瑕疵、罪的果子(皺紋)、或任何使教會的榮耀受損的東西。

 

5:28  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

這一節和隨後的幾節經文是應用了在25-27節中的真理。既然在婚姻中兩個人成為一體(創2:24),那麼在比喻的意義上來講,一個人的妻子就是他身體的一部分,因此丈夫應該愛她並待她象對待他自己的身體一樣。在這個意義上,他這樣做就是愛護他自己的身體了。

 

5:29  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象基督待教會一樣,

5:30  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

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體,因為我們看到每個人總是保養顧惜自己的身體,基督也是餵養並照顧他自己的身體,即教會。這裡面的含義就是,丈夫也應該象基督愛教會那樣關心他們的妻子,因為妻子是他自己身體的一“部分”。

 

5:31  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亞當承認夏娃是他自己的一部分,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2:23)。當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在婚姻中合一的時候,他們就成為彼此的一部分,其緊密程度就象夏娃從亞當身上分離出來之前那樣。聖經把這種夫妻之間的親密關係看得比任何其他任何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更為重要(hoehner, p. 641)。正是基於這種婚姻觀,基督信仰才堅定維持婚姻關係的不可解體性,並反對多夫多妻制、通姦和離婚。

 

“從創世故事中而來的這種婚姻觀是聖經中神有關婚姻的計畫最深刻最基本的論述”(Foulkes, p. 161)。

 

5:32  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

這裡所說的奧秘是先前不曾為人所知但現在被啟示出來的真理,這奧秘就是,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係同基督與他的教會之間的關係是一樣的。教會在靈裡與基督的緊密關係就象一個妻子在靈裡與她的丈夫之間的關係。神借著保羅啟示了創世記2:24包含一個比先前人所認識的更深刻的真理,這個極大的奧秘,有更深刻的含義。

 

5:33  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


即使保羅的讀者們沒有完全理解基督與教會之間親密關係的重要性,那麼每一個基督徒丈夫也有責任愛他的妻子,象愛他自己一樣;同樣,每一個基督徒妻子也應該尊敬(phobetai, 敬畏)她的丈夫(21-22節)。保羅並沒有指示妻子們要愛她們的丈夫,因為神所要求的順服是愛的主要表現。如果丈夫愛他的妻子象基督愛教會一樣,那麼妻子也會愛她的丈夫。──  Thomas L. Constable《以弗所書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