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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第三章

 

第三段 福音真理之論證(3:1-4:31

保羅在本大段中,開始為福音真理辯護,藉著律法與恩典的比較,反覆証明因信稱義的福音要道。注意保羅為什麼先在上文為自己作使徒的職權辯護,才在這裡開始闡釋福音真理?這並非因為保羅重視他自己的地位過於福音真理,乃是針對加拉太人的軟弱。若不先讓他們確知保羅的職分和信息確是從神來的,則對保羅以下所講解的真理也不會重視。所以保羅不得不先生他們証明他是使徒,然後開始為真理辯論。

本書責備的語氣較多,本段一如前段那樣,都是以責備的話為開端。在此保羅先行責備加拉太人的無知,以他們本身的經歷証明福音之勝於律法。

一.以加拉太人之經歷為證(3:1-5

這幾節主要的意思是責備加拉太人的糊塗無知,其所以被為無知。「並非對救恩真理毫無認識」,反之,正是因為他們既已明白救恩真道,且已經歷救恩的功效,竟然仍去接受傳異端者的纔口,以致在真理的道路上受迷惑,陷入歧途。這種對主的道心懷二意,見異思遷的態度,都是「無知」的。在此保羅用了五個問題警惕他們:

1.既認識釘十架之主為甚麼仍受迷惑?(3:1{\LinkToBook:TopicID=144,Name=1.既認識釘十架之主為甚麼仍受迷惑?(3:1}
2.受聖靈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3:2{\LinkToBook:TopicID=145,Name=2.受聖靈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3:2}
3.既靠聖靈入門,何以想靠肉身成全?(3:3{\LinkToBook:TopicID=146,Name=3.既靠聖靈入門,何以想靠肉身成全?(3:3}
4.既曾為主受苦,豈是徒然?(3:4{\LinkToBook:TopicID=147,Name=4.既曾為主受苦,豈是徒然?(3:4}
5.神顯異能,是因他們信福音還是行律法?(3:5{\LinkToBook:TopicID=148,Name=5.神顯異能,是因他們信福音還是行律法?(3:5}

1.既認識釘十架之主為甚麼仍受迷惑?(3:1

1          「活畫在你們眼前」,表示加拉太人對於有關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真理,已經十分明白,他們對基督釘十字架的始末與果效,就像已活畫在眼前那麼清楚。在解釋第1章時本書曾提及,使徒保羅必然已將救恩的真理十分透澈地向他們講過,否則他不至於一開頭就給他們嚴厲的責備。本句可證實本書上文的推論。

「活畫」N.A.S.譯作publicly portrayed,即公開地描繪了,portrayed也含扮演的意思。)是保羅向加拉太人傳講耶穌基督釘十架的方法。他不止是口傳,也藉著生活,活生生地讓他們看見基督十架的功效。他他們不但聽得明白,且在保羅身上看得明白,保羅好像畫了幅立體而活動的圖畫,使這些加拉太人對於耶穌基督的救恩,獲得十分具體易明白的印象。再加拉太人竟然仍會落入異端的誘惑中,這種錯失的責任,實在無可推諉的了。

另一方面,加拉太人既已明白基督救恩之意義與功效,而仍受迷惑,顯見其受迷惑的原因,不只是「知識」的問題,而是他們的神的心志不堅定的問題。他們喜歡聽一些「新奇的」道理,不持定十字架,以致對他們所已經相信,且經驗過的十架救恩,重陷於疑惑中。他們以為需要在基督完全的救恩之中,加上一些人的作為(例如割禮),才能保羅得救。此外,他們又聽了一些詆毀保羅的話,便對保羅以前所講的道,也都變成疑信參半,在真道上搖動了。

不論異端或存私心攪擾教會的人,常是先行毀謗主的忠僕,使信徒先對他們屬靈的領袖,抱不信任的輕視態度,或發生惡感。他們就自然不堅持主的忠僕所傳給他們的信息,而易接受異端的誘惑了。雖然信徒不應過於崇拜主的僕人,但卻應為著主的緣故而給我們適當的敬重,以免魔鬼將那行於加拉太教會中的詭計,重施故於今日的信徒之中,使信徒因不敬重主的僕人,連他們所傳的真理也不重視。

加拉太人彷彿一些開著眼睛的人,卻接受瞎子來引領他們走路,多麼無知,因為他們在真道上沒有定見,不持定恩典的福音。

2.受聖靈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3:2

2          在此保羅以加拉太人受聖靈之經驗責問他們。他們所以得受聖靈,是因行律法還是因福音?保羅特別在他的問題中強調︰「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表明據他們自己受聖靈的經驗來判別,得救是因信福音還是因行律法,是極容易明白的事。單憑這件事,已經足夠他們得救的保証了,否則他們怎會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聖靈就了信徒得重生的靈。主曾說︰「……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約3:5)。聖靈又是信徒得救的憑據,在信主的時候便得著的︰「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祂,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神之民被贖,使祂的榮耀得著稱讚」(弗1:13-14)。加拉太人既在信了耶穌之後,領受了所應許的聖靈住在他們心中,他們本身的經驗便可以解答他們的疑難……他們是因行割禮受聖靈,抑因信福音受聖靈?這樣,他們自己的經歷不就是一個見證,說明得救不在乎行割禮、守律法,乃在乎信靠基督麼?

3.既靠聖靈入門,何以想靠肉身成全?(3:3

3          本節是責備加拉太人不繼續靠聖靈。「靠聖靈入門」指他們得救的經歷,「靠肉身成全」指他們想靠肉身方面之受割禮以成全他們的得救。既然靠聖靈而生入神的家,怎麼還要靠肉身的割禮去成全呢?得救既是聖靈的工作,所得著的是聖靈生的生命,而割禮卻只關乎肉身的事,是人的工作。這樣,肉身的割禮怎麼能成全聖靈的工作?主耶穌明說︰「從肉身在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約3:6),可見無論怎樣改造這「身」,依然是肉身,不是靈。而得救乃是得著另一種屬靈生命,不是人所能作成的,乃是聖靈藉基督的救贖所作成的。所以要憑肉身的割禮成全聖靈的工作,就等於懷疑基督救恩的完全功效。

可能割禮派的異端毀謗保羅所傳的福音,說它不過是入門的道理。叫人信耶穌的救誠然是憑恩典,但得救以後如何成全這「得救」?保証能繼續「得救」,不至失落?那就得憑行律法、受割禮了。這樣,他們把「割禮」作為更進一步的經驗。所以保羅責備加拉太人這一點,以喚醒他們的迷蒙。入門既靠聖靈,成全也在乎聖靈;得救的初步是憑神的恩典和人的信心,得救之後還是靠神的恩典來保持得救。救恩之創始與成終都在乎基督(來12:2;7:25),其間並不容加入人的功勞。

事實上,割禮這件事本身就與福音的原則不能相合。不是每個人都適用的,它只施行在男人身上。。所以割禮只適用於整個民族,不適用每一個「個人」。它是神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代──整個希伯來民族──立約所用的記號。但福音的原理不是按整個民族來算,乃是按個人來算的。每個人必須個別地接受基督教救主,然後各人自己可以得救。絕不會是男人信了,女人便可以不必信。所以在新約下得救的人,乃是個別地(包括男或女)與基督「立約」,就是接受基督用祂血所立的新約和它的功效。這樣,割禮根本無法適用於新約下的男女信徒,作為一種「立約」的記號,以表示他們是神的子民。神也沒有以割禮為信徒得救的憑據,乃是以所應許的聖靈住在信徒心中,作為他們得救的憑據。

雖然許多人以為,憑恩典得救有縱容人犯罪的可能;但神有另外更好的法則約束信徒的行事。上文已經講過,信徒是「靠聖靈入門」,所以信徒的行事也該憑聖靈的指引。我們雖然不在律法之下,卻在聖靈的管治之下。這比律法上字句的管理更為嚴密,因此信徒最大的責任是順服聖靈。

4.既曾為主受苦,豈是徒然?(3:4

4          本節追述加拉太人當保羅在他們那裡傳福音時,怎樣為主受苦。按徒14:19-21的記載,保羅在加拉太各城傳道時,曾為主道受逼迫,而那些信徒也與保羅同心受苦。並且保羅所受的逼害是從猶太人方面來的(徒14:19)。換言之,是因保羅所傳的福音真理與猶太人的律法主義倭念不合而有的。這樣,加拉太徒徒既在那時肯為福音的真理與保羅同心受苦,甚至把眼倪斛出來給保羅也願意(加4:15),他們這種愛心和願意為主受苦的心,是從那裡來的呢?是從信福音而來的。他們因信徜受了基督的生命,才會有這樣的表現。他們以往既曾如此為主受苦,這種心志與經歷,豈是沒有得救的人所能有的表現?反之,若他們已經有這麼明徙的生命的表現,卻還沒有得救,那麼他們為主所受的一切,豈不是白受的麼?注意,保羅束不是說加拉太人曾為主受苦的經歷,可以保証他們確已得救,而是說加拉太人既因信福音甚至肯為主受苦,不但已經「入門」,且已有進一步的經驗。現在他們若因未受割禮而以為自己未得救,那他們豈不是不但白白的信,也白白的受了許多若麼?

「難道果真是徒然的麼?」這是反面的問話,意思是「不會徒然的」。雖然因為加拉太人的無知,想去跟從割禮派的異端,自以為單信基督還未得救,但其實他們並非像自己無知的心所想的那樣。他們信基督時,便已經得救了。他們為主所受的苦也沒有「徒然」,神也不會因他們的無知,而任憑他們失落在這些異端的錯誤之中。

5.神顯異能,是因他們信福音還是行律法?(3:5

5          在此保羅提出神曾在他們之中顯出「異能」的事實,以此來質問他們。神賜聖靈給他們,又在他們中間顯出大能的工作,是因他們信福音而行?還是因他們行律法受割禮而行?這是加拉太人自己所能回答的,神在他們未受割禮派異端攪擾之前,已經為他們顯出大能的作為,這是他們所知道的。反之,那些主張受割禮才能得救的,神並未因他們行律法就為他們顯出甚麼大能。按徒13:4-12,保羅曾用屬靈的權柄使行邪術的以呂馬瞎了眼睛;徒14:8-11,他又醫治一個生來瘸腿的人,這都是神在加拉太人中所顯的大能。由此可見,憑著信心接受恩典的福音,是神所喜悅的。神所要印証的,乃是用心靠賴祂的恩典所作的工作。神為他們顯異能、行大事,以證明他們所信的福音。

「那賜……的」指神,「那」原文dunameis是陽性指件詞。「異能」原文卻是多數式。

加拉太雖然已受聖靈,為福音受苦,又曾看見神在他們中間顯異能,但在福音真道上仍會受到異能的誘惑,可見生命之經歷與真理之知識應當並重。他們在靈性方面雖已有若干經歷,但在救恩真理方面,還沒有穩固的基礎。他們的真理知識還經不起試煉。所以信徒不但要追求靈命長進,還要追求知識的長進;不但信心要經過試煉,知識也要經過試煉,才能站在得住。

問題討論

保羅怎樣把基督的十架活畫在加拉太人眼前?

「靠肉身成全」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說割禮是只適用作為神跟猶太人整個民族立約的記號?

加拉太人曾為主受許多苦嗎?有什麼聖經根據?

加拉太人既有許多屬靈經歷,為什麼還會受迷惑?

二.以亞伯拉罕之稱義為證(3:6-9

亞伯拉罕是信心的父,又是以色列人屬肉身的祖宗。猶太主義者所熱心的「割禮」,是由亞伯拉罕開始(創17:9-14)。這樣,若這割禮的創始人亞伯拉罕尚且不是因割禮稱義,乃因「信」神應許而稱義,則一切照著亞伯拉罕信心之蹤跡去行人,和一切作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之猶太人,豈能憑割禮稱義呢?況且「割禮」不過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並非使他稱義的原因──「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証,叫他他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羅4:11;9-12)。所以,割禮不過証明他是已經稱義的人,卻不是他得稱義的方法。

1.亞伯拉罕的稱義(3:6

6          本節引自創世記15:6。當時神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代要像天上的星那麼多,亞伯拉罕信神的應許,神就以他的信算他為義──「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由此可證明︰亞伯拉罕的稱義也是因著信。並且創世記15章的事,最少早過創世記17章亞伯拉罕割禮的事十三年之久(參創16:16比較創17:1)。

2.亞伯拉罕稱義與信徒的關係(3:7

7          本節將上一節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與信徒的關係連接起來。因為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現今一切以同一原則──以信為本──而稱義的人,就都是亞伯拉罕信心的子孫(不是按肉身來說,是按信心來說)。既已經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何必還受稱義?何必再憑「割禮」作為神的兒女與外邦人分別的界限呢?

當時的猶太信徒,對這方面真理似乎還不明瞭。他們總是以為,必須按肉身是亞伯拉罕子孫才可算數,因而要外邦信徒受稱義。但保羅卻指出,凡是在信心上照著亞伯拉罕的蹤跡行的,就已是他的子孫了──「……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羅4:11)。

割禮派的人以為救恩是專為猶太人預備的,外邦人沒有分。但上文的引証等於反駁這種觀念,說明救恩並非只為猶太人人預備,為一切信的人。縱然外邦人本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但在他們信了之後就成為亞伯拉罕屬靈的子孫。這才真正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應驗──他的子孫要像天上的星那樣數不過來。

3.「因信稱義」合乎神的本意(3:8

8          注意本節首句有特別意義︰「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為什麼不是說神預先看明?而是句︰「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按創12章可知︰神曾對亞伯拉罕說過,萬國都必因他的後裔得福。但保羅受聖靈感動寫這書信時,卻把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作為聖經對亞伯拉罕說的,觀此可見︰

A.在使徒心目中,神所講的話,就是聖經所講的話,換言之,聖經所講的話,就是神所講的話。二者可以混為一談。

B.「聖經」乃是早在神的計畫中的一本書,甚至神對亞伯拉罕所應許的話,原來也都是「聖經」中的話。雖然那時最早的一卷聖經(摩西五經),還未由人寫出來,但在神計畫中,已經有了一本「聖經」,一本啟示給人的聖經。因此神對亞伯拉罕所應許的話,不過是神從祂心中的「腹稿」所預先透露的罷了。

可見聖經不是偶然編輯成的一本書,乃是按照神的預旨所成功的。既然這樣,被記在聖經中的史事,必然是經過神的選擇。那些足以表明祂的旨意,作為人的教訓或鑑戒,或可作為某種屬靈的預表的事才被記錄下來。因此,聖經有關歷史的記載,並非以務求詳盡完整為目的,而是以顯明神的某項美旨,或留作某種教訓為目的而被記下的(參林前10:11)。

C.因信稱義的真理,是神早已預定的計畫。保羅指出,神對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的意思,不是指普通的福,乃是特指萬國都可以因亞伯拉罕的後裔中將要降生的救主,而得稱義之福說的,並且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這件事,是神早已「預先看明」的。神既看明外邦人也只能因信稱義、才對亞伯拉罕說「萬國必因你得福」。所以,神這樣對亞伯拉罕說話,我們不但不該看作只有猶太人可以接受救恩之福,而輕視萬國的外邦人,反倒應當憑此而認識到「萬國」也都可以像亞伯拉罕肉身的子孫(猶太人)一樣,藉著信賴神的救恩,而得稱義之福呢!

4.小結(3:9

9          這句話是本分段中的一個小結論,說明︰

既然亞伯拉罕自己尚且不能憑行為稱義,要憑信心稱義,那裡還有功德可以使他的子孫憑律法稱義?亞伯拉罕的稱義,足以作一切外邦信徒稱義的證據。說明人是否稱義,不是根據他是否為亞伯拉罕的子孫,乃是根據他對救贖的應許是否有信心。所以凡具備亞伯拉罕稱義所有之信心的,亦必像亞伯拉罕那樣得被神稱為義。

三.以舊約聖經證明外邦人可以因信稱義(3:10-14

1.以行律法為本的必受咒詛(3:10

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就是以律法為得救之基本法則的,其結果就「都是被咒詛的」。為什麼呢?因為經上記著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本節下半引自申27:26(參耶13:3),在此注意「凡不」「常照」「一切」等詞。表示凡以行律法為得救之途徑的人,都必須「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凡不如此行的,或說凡不常守全律法的(雅2:10),他就應當被咒詛。

律法是要求刑罰犯罪者的,凡不十足照著律法行的,不論所差幾何,公義的律法就要追討他的罪。所以,使徒在此引証舊約律法上的話,以証明凡想靠律法稱義的人,反而招致咒詛,即反而照著律法的要求,自己要擔當自己罪惡應得的刑罰。

2.「因信稱義」是舊約已有的真理(3:11

11        本節証明保羅所傳因信稱義的真理,並非僅屬保羅獨有之信息,而是舊約已有的真理。保羅不過更清楚地把它解釋宣揚出來罷了。

「義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2:4,除了本書引用外,在羅1:17;10:38亦引用過,可見神早就願意人本乎信來領受祂的恩典。若人們故意要憑行為稱義,就是從恩典中隊落,自暴自棄、自取滅亡了。所以外邦人可以因信稱義,根本就是神本來的心意;若以為信了基督之後還得再受割禮,等於畫蛇添足,自討苦吃。

希伯來書11章更清楚地給我們看見,舊約許多信心偉人,都是因信稱義的,加更伯、以諾、挪亞、亞伯拉罕、摩西等,都是因信得神稱義,神為他們顯出大能,証明他們是神所喜悅的人。所以因信稱義的真理早已隱藏在舊約中,並且舊約中的許多信心偉人,正是憑這原則得救的。

所以在3:10,11節中,保羅把兩種原則列舉在加拉太人眼前︰一種是以行律法為本,另一種是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為本。我們應當特別留意的就是︰這兩種原則都是從舊約聖經中找出來的。使徒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知道這兩種原則的根源與功用,可以自己判別而抉擇,知道什麼是他們所當堅持的。

3.律法的原則是完全遵行才能存活(3:12

12        12,13節是將上兩所列舉的兩種原則加以解釋;而本節是解釋第10節的。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據信心的原則,意即律法與信心原本就是兩種不同的原則。

「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本句引自利18:5,意思就是︰要想不受律法去咒詛而存活的話,就當「行這些事」「活著」與上節的「得生」原文是同一個字zeesetai,但這句話,卻反面說出不行這樣些事的就不能活著,要滅亡。

4.基督的救贖是因信稱義的根據(3:13

13        本節解釋上文10-12節的話──為什麼信靠基督的人可以因信得救,不至因為未能遵行全律法而滅亡。因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付出了律法所要的代價,受了應受的刑罰,所以我們能從律法下被贖出來,正像一個被賣為奴的人被贖出來那樣,使我們不再在律法的咒詛之下。

「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這半節証明︰基督的釘十字架就是為我們受咒詛。本節引自申21:23,按申命記的原句是︰「……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注意︰「在神面前受咒詛」表示「受咒詛」不只是按律法受了應受的刑罰,亦在神面前受神憎惡惱怒。基督在十架上呼求說︰「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的」的情形,正是「受咒詛」的証明(太27:46)。基督曾為我們的罪受神厭棄的事實與功勞,是祂能救贖我們脫離咒詛的根據與保証。事實上,基督不但為我們受了咒詛,也「成了咒詛」(見3:13小字)。正如保羅在林後5:21所說的︰「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主耶穌自己也曾說過︰「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約3:14;參創3:14-15)。這「成為罪」「被舉起來」(參約12:32-34),亦即「成了咒詛」的意思。。所以,若我們在信了基督之後,再求行律法稱義,就是疑惑基督為救贖我們所付之代價不夠完全。所以在得救之後再去憑律法做成全,反而犯了輕視基督救恩之功效的罪。因此除非我們能完全靠行律法稱義,不則就只能完全憑恩典稱義了。

5.基督救贖的結果(3:14

14        本節與13節有連帶關係,由於基督成功了救贖大恩之結果,使因信稱義的福可以臨到外邦人,像臨到猶太人一樣。

「這……」說明那能使亞伯拉罕之福臨到外邦人的,就是基督為我們受咒詛,把我們從律法下贖出來的功效。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就是叫亞伯拉罕因信神而被算為義,並藉著信領受神所應許的各種福氣,也因基督耶穌而臨到外邦人。

「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本句應與上句對照。上句是說︰「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但本句論到我們這些外邦人所得的福時,卻說︰「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可見上句「亞伯拉罕的福」與本句「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是相等或同類的。「亞伯拉罕的福」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應許在他的子孫中要降生一位彌賽亞(基督,參3:15-16)。亞伯拉罕因信所得的福,總括於將要降生的那一位基督身上。些我們外邦人「因信」所得著的,則是「所應許的聖靈」「得著所應許的聖靈」也就是得基督降生在我們裡面的憑據,得著一位活的神住在我們裡面。有關聖靈的應許,是主耶穌在約7:38-39;14:16-17所賜給門徒的,在五旬節時已經應驗(徒2:33),現今是一切信的人所領受的(參弗1:13-14;參結36:26-27)。

在亞伯拉罕時代,聖靈沒有降臨在地上,神所給亞伯拉罕稱義的憑據,只是肉身上的割禮。但在「聖靈時代」的今日,「得著所應許的聖靈」,就是我們得救的憑據了。況且一切信了基督的人,都已經在基督裡受了非人手所行的割禮(西2:11),何必再求在肉身上受割禮呢?

所以本節是將我們所得的與亞伯拉罕所得的比併起來,說明彼此所得的福,實際上是同一回事。

「所應許的聖靈」原文沒有「聖」字,只作「所應許的靈」。有有解經者因而認為本句所說的靈不是聖靈,乃是兒子的靈。這樣「得著所應許的靈」就是得著兒子的靈(參4:6),成為神的兒女的意思。這種解釋雖然也符合本節的要旨,但不很自然。

四.以律法不能廢掉應許為證(3:15-18

在這一段中,保羅將應許與律法互相比較,以辯証早在律法之前,因信稱義的福音真理已經是神用以施恩於人的原則。換言之,「恩典」實在比「律法」更早。在此分四點研究︰

1.應許之約既已立定就不能廢棄(3:15{\LinkToBook:TopicID=162,Name=1.應許之約既已立定就不能廢棄(3:15}
2.應許之約是以基督為中心的(3:16{\LinkToBook:TopicID=163,Name=2.應許之約是以基督為中心的(3:16}
3.律法不能使應許歸於虛空(3:17{\LinkToBook:TopicID=164,Name=3.律法不能使應許歸於虛空(3:17}
4.神是憑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3:18{\LinkToBook:TopicID=165,Name=4.神是憑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3:18}

1.應許之約既已立定就不能廢棄(3:15

15        本節保羅以一般人與人之間的立約為喻,說明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不能廢掉或背約,何況信實之神,憑祂自己的應許所立的約豈能廢掉?

這樣,神與亞伯拉罕憑應許所立的約,既在律法的約之先,則神豈能因以後的律法而廢棄與亞伯拉罕已經定的應許的約(參創17:1-27;12:1-3;22:15-19)?

馬利亞受聖靈感動,為基督將從她降生而稱頌神的時候,也曾引述這件事說︰「為要記念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施憐憫直到永遠,正如從前對我們列祖所說的話」(路1:55)。注意這裡「記念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就是記念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的他的後裔的意思。而末句「正如從前對我們列祖所說的話」所指的仍然是同一回事,因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同樣賜給以撒和雅各(創26:3-5;28:13-15)。後來到大衛作王時,神也應許要在他的後裔中,立一位坐在他的寶座上(詩132:11),而要坐他寶座的那一位後裔就是基督(徒1:30)。馬利亞的稱頌,說明了基督的降生,就是神記念祂向他們列祖所應許的話,而予以實現的証據。可見這應許的約,不但未廢棄,而且正在繼續去效法之中。

律法的約和應許的約,有基本上的不同點。律法的約既說︰「行這些事,就必因此活著」,可見它是以人的遵行為立約的基礎。任何立定的約,是需要雙方遵守的;任何一方不遵守,就破壞了那個「約」。律法的的約既以人的遵行為基礎,就可能因人的不能遵行而廢掉;但應許的約,乃是根據神自己的信實恩典為基礎,而人方面只須「信」神的信實就可以。所以律法的約重心在於人方面的遵行(神方面是必然不會背約的);而應許的約的重心在於神方面的信實。神既是信實而樂意施恩的,則神所應許的話必不會廢棄。這樣,應許的約更不可能被律法的約所代替而被廢棄了!

2.應許之約是以基督為中心的(3:16

16        本節驟然看來似乎是講及一件事,實際上仍然是繼續上文的意思,從另一角度說明律法不能廢掉應許。因為神向亞伯拉罕所應許的,是由耶穌基督為承繼人。人的文約,在立約人死了之後若沒有法的承繼人,更要廢棄。但神向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可以由他的子孫承繼,而所指的子孫,「不是指著許多人」,乃是指耶穌基督而說的。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說的」,意思就是︰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不但是對亞伯拉罕說的,也是對他的子孫說的;不但「為」亞伯拉罕也「為」他的子孫;不但由當時的亞伯拉罕得著,也由他日後的子孫繼續,而那一位子孫就是永活的基督。

基督,是神與亞伯拉罕所立「應許之約」的中心,是神所應許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代的最大福分。而基督本身又是亞伯拉罕的子孫,是將這應許之約中的福分予以延續下去的那一位,並且使一切在基督裡的人,也都因信得著亞伯拉罕的福(14節)。所以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創12:1-3;17:1-27;22:15-19),雖然按物質方面(肉身方面)直接關係猶太人,但按靈性方面,就不只關係猶太人,乃?關係「萬國」──「萬國都必因你得福」8節)。雖然這應許之約的一般內容,只是一些屬地的好處,但這約的最主要內容卻是一位將要降生的基督,是關乎屬靈的好處的。這「好處」就是萬國的人都可以因信基督而稱義,成為亞伯拉罕的真子孫(羅2:28-29;4:11-12,16-18)。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這裡使徒清楚地指明,舊約神所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中的「後裔」(參創13:15;17:7-8)就是基督一人。這一點對於我們解釋舊約中神所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的屬靈意義,有十分重要的幫助。注意︰使徒在此不是把舊約經文十足地引述出來,乃是照他在靈感的領悟中用自己的話語講述出來,顯明使徒在這裡所講的,就是舊約中那些應許的正意。

總之,應許的約既以「基督」為主要內容,基督是永活的,這應許的約當然不能廢棄。

3.律法不能使應許歸於虛空(3:17

17        律法是在應許之約以後四百三十年才成立的(參考創17:1-21;24:1-8),應許的約既然立定在先,那麼在後的律法之約(出24:1-8),怎能取代應許之約而使它棄棄?神決不會因為四百三十年以後與以色列人立了律法之約,而使祂先前的應許歸於虛空。

總之,應許之約既早在律法之約前四百多年就立定,則應許之約絕不會根據律法之原則……根據人的行為,而是根據神的恩典了。其實舊約的應許時代,可說就是舊約中的「恩典時代」

4.神是憑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3:18

18        在此「產業」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因神確實曾將迦南地和希伯來民族賜給了亞伯拉罕。但同時也指著神所要賜下的一切屬靈福分,這些屬靈的福分也是一種「產業」。保羅在此提出承受這種「產業」的兩項原則,就是︰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或若本乎行為,就不本乎恩典。但神是憑什麼將「產業」給亞伯拉罕?是憑應許,也就是憑恩典,是以「本乎信」的原則將「產業」賜給亞伯拉罕。現今我們這些因信心而作了亞伯拉罕屬靈子孫的人,領受那應許中的屬靈「產業」──因信稱義之福(參弗1:14)──當然也不是按行為或本乎律法,而是按恩典、本乎信心了!

加拉太既因信而稱義,就是揀選了那「本乎應許」的原則。這樣,岩能又去行割禮而再揀選本乎律法的原則呢?在這兩種原則之中,只能揀選一種。並且應當揀選的,就是那本乎信心和恩典的原則,因為連亞伯拉罕也是憑這原則稱義的。

既然如此,神何必在四百三十年之後,在應許之約以外,另立一個律法的約呢?律法之約豈不是多餘的麼?保羅在下文予以進一步解明。

問題討論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跟信徒有什麼關係?

解釋3:8

試以「亞伯拉罕的福」為題分析3:14,並加以解釋。

說明3:16之子孫是誰?

五.以律法之功用為證(3:19-25

1.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3:19上)

19    「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就是為著將過犯顯明出來而添上的意思。換言之,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得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本節解明了神宣佈律法的目的︰自始即不是叫人靠著得救,而是要使人知道自己有罪,並知道罪惡是必要受到刑罰的。例如︰以色列人犯拜外邦假神的罪,或因拜假神連帶犯的各種罪,神若沒有律法來禁止他們,他們就不知那些事是罪;但神宣佈了種種律法之後,他們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犯了罪,並且是常常犯罪的。這種「知罪」的情形,乃是使人感覺需要救恩的重要準備工作。

律法只告訴人什麼是罪,並且絕對公義地懲罰罪,使犯罪的人得著應得的報應。但它並不給人勝過罪的能力,也不將人從罪惡的纏累中救出來。因它的使命只是叫罪人知道自己是絕望的,必須尋求另外的救法(參羅馬書3:20註釋{\LinkToBook:BookID=102,TopicID=182,Name=B.使徒的結論 3:19-20})。

「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就是指基督。基督是應許中的子孫,又是那蒙應許的子孫。上文已提及「基督」是神應許之約的主要內容,又是承繼那應許之約的。舊約律法之種種禮儀與規條,既使人知罪,也從各方面預表那要來之基督。例如以色列人所獻的各種祭禮、祭物,節期、會幕中之各種佈置與聖器……都是預表基督的。所以「律法」既使人知罪,又使人等候那要來的救主;既使人認識自己敗壞,又使人可以略窺救恩之模型。

2.律法之設立與中保(3:19-20

19    這幾句話的意思不甚明顯,使人頗難明瞭。但我們應先留意,這裡所說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穌。雖然提前2:5說︰「……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但這裡所說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卻是新約的中保(來8:6)。經手設立律法之約的是摩西。當時神藉天使將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佈。經以色列人表示願意遵行之後,摩西便將所預備牛羊的血灑在約書上(出24:1-8),於是成立律法之約。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約的中保。

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竟即,既有中保,就表示有兩造,就是立約之雙方。「中保」則立於兩造之間。所以說「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無所謂「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兩方面的責任;所以律法之約,是需要神人兩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約的,這樣,律法之約,實際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稱義。

「神卻是一位」,意即應許之約只須憑神那方面的信實就可以成功,只要憑神那方面的慈愛、恩典、信實……就可以將神所喜歡的福分給人,而在人方面只不過用信心接受而已!

注意︰新約的中保耶穌與這律法之中保大大不相同。耶穌基督為中保,是為我們這些新約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為我們的罪流了血,並且祂得以成為新約中保之根據,正是出於神的恩典和應許,以及祂為自己曾為我們流血的事實。所以祂是自己來替我們盡了「約」的義務,然後作我們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稱義。但律法之約的中保摩西,並不能為律法之下的人流血,也不能代替他們守約,他只能經手卻不能負責,因為連他自己也是以「本乎信」的原則才得蒙神的悅納(來11:24-26),所以這應許之約的「中保」,雖然仍會有兩造之間的證人的意義,但祂既為人這方面盡了「約」的義務,實際上變成專門保證神必照祂的應許賜福與人,使一切在祂裡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了!

3.律法與應許是互顯其功用的(3:21-22

21        由於以上的辯証,很容易使人以為律法和應許是互相「反對」的;所以保羅在這裡特別將這一點加以解釋,說明律法和應許並非互相「反對」,乃是互相呼應,各顯其功用。

「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意即若神曾藉摩西傳一個人們能守得全備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話,「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人們就誠然可憑守律法稱義了);但神所藉摩西傳的律法,並非人們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雖然舊約的律法已經是神按人所能遵守的程度,在符合神對於「罪」的起碼標準的情形下所宣佈的(注意︰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引述舊約律法的話時,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7-28,21-22,33-37,38-42,43-45)。可見舊約律法,不過是神按人所能守的程度所給人的標準,不算是最高標準。否則主耶穌就不在「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之外,再加上更嚴格的要求),雖然神只不過要求人對她的律法按著最膚淺的意義來遵守,人們依然不能遵守。這樣,神豈能削足就履,放棄祂對於罪惡的要求,不顧祂自己的聖潔,而傳一個可以容許罪惡的律法,使人能以遵守而得生?斷乎不能!神既未傳這樣的一個律法,人也就不能憑守律法稱義。

「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另一個意思是︰神若曾傳一個目的為叫人憑律法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神並未以行律法為叫人「得生」為目的,因為律法不過是要叫人知罪的。

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之後,逼使人去尋求律法以外的救法。

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在此「聖經」指舊約,因保羅寫書信時,新約聖經尚未完成,而律法是舊約聖經的主要內容,所以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人去信靠耶穌基督,得著所應許的福。這就是神宣佈律法的目的。

總之,律法不但不是與應許「反對」,反之,倒是預備人的心,使人去接受應許中的救恩。所以律法須與應許互相配合,才顯出它的功用。

4.律法是訓蒙的師傅(3:23-25

23        「因信得救的理」旁邊有小點,原文沒有這句話,但上文實際上含有這個意思。

「還未來以先」,就是上文所講因信稱義得救的真理還未顯明,十字架代贖的大工還未定成,恩典時代還未來到之先的意思。

「我們」是保羅站在代表猶太人的立場說的話。

「那將來的真道」就是因信得救的真道,「真道」原文是信心pistin

全節的意思是︰在恩典時代未到、憑信心稱義的真理未顯明之先,我們這些猶太人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等到基督成功了救贖工作之後,我們便憑信心稱義了。所以律法的功用只是暫時看管我們(這是按整個猶太民來說,不是按個人來說),目的是要把我們引到基督跟前,使我們在因信得救的真理已經顯明、救恩已經完成之後,就可以憑信基督稱義,不再在律法之下了。

24        「訓蒙的師傅」原文paidago{gos「保父」的意思。古代富有的羅馬人,常選擇奴僕中忠信可靠而有學問的人,將自己未成丁的兒子交他照顧。舉凡有關兒子的學問、道德、生活、起居的事,都由「保父」負責。等於現今的家庭教師兼褓母之職。這字新約只用過三次,除本處譯作訓蒙的師傅外,在下一節及林前4:15,和合本聖經都是譯作「師傅」

「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在此保羅已經清楚地將律法的功用指出。律法本身雖不能使我們稱義,但律法卻引導我們了基督跟前,使我們因信稱義。律法不是神的救法──不是應許之約的內容。但律法卻是神引領人接受祂救法的一種工具。它並非被廢棄,也不是與應許「反對」,它不過像一條橋樑(並不是目的地),引人過到應許的恩典中。

25        意即因信稱義的真理現在既已宣明,那應許中的基督既已來到,救恩已經完成,我們這些信了基督的人,就不在「師傅」(指律法)的手下了。律法的目的不過是要帶我們到基督跟前,既到了基督跟前,卻仍去守律法、受割禮,豈不是開倒車向後退麼?

總之,本段的目的,是指出神起初的心意就是要將恩典給人,律法不過是因為神看見有這種需要而加插在恩典之前,以使人知罪的罷了!

5.結論──信徒現今之地位(3:26-29

上文既指出律法的功用是引我們認識基督,這樣,我們這些已經認識了基督的人得著怎樣的福分呢?

A.因信作了神的兒子(3:26

26        本節與約1:11「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是同一個意思。認識基督後的第一種福,就是作了神的兒女。既是「兒女」就是自由的,不像在律法下作奴僕那樣,戰兢拘束。我們是與神十分親近的,是祂所愛的,可以享受兒子之福樂,並可存坦然無懼的心來事奉神。

B.因信歸入基督(3:27

27        受洗是信基督外表的憑據,是一種在人前所作的見證,宣告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已經與罪惡斷絕了關係,與基督同死同活。

保羅說,那些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披戴」是表明基督在我們外面,我們在基督裡面,這披戴有兩方面的意思︰

在神方面

我們得以在神面前稱義,是因基督披戴在我們外面。換言之,神是看基督的義而算我們這些在祂裡面的人為義(參西3:3)。

在我們方面

我們應當將基督榮美的形象,從我們身上表彰出去,使人看見我們的時候,不是看見我們驕傲的自己,乃是看見基督。我們理當在生活、工作和一切事上,讓基督出頭作主。又在我們的信德上披戴祂的溫柔、謙卑、愛心……;正如初期教會,那些人看見彼得約翰時,就認明他們是跟過耶穌的(徒4:13)。如此披戴基督的生活原則,當然遠勝過那些在舊約律法下的人,將律法的條文披戴在衣服上,讓人看見他們外表虔誠,而內心裡依然充滿敗壞。

C.因信都成為一(3:28

28        因信稱義的人,不但在生命上成為神的兒子,在生活上披戴基督,在屬靈的關係上也都在基督裡成為一,不再分別任何種族、國籍、階級與性別了。因為我們都站在同樣的地位上領受了同樣的生命。

這種在基督裡的地位,勝過按律法作猶太人的地位。律法與律法的割禮,不能使猶太與外邦合而為一,反倒使他們分開,彼此間存著一種阻隔和排斥的心理。但因信稱義的人,靠著基督所流的血,已除掉這兩下之間「隔斷的牆」,又將兩下(猶太與外邦)「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見弗2:13-16)。

今日教會中一切分門別類的思想,都是根源於重視基督以外的關係,如同鄉、同學、同會、同事等,過於「基督裡」這個關係。這是造成各種爭競和派別的真正原因。

D.因信承受產業(3:29

29        這句話可作為本章全章的結論。說明因信稱義的人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雖然加拉太人按肉身來說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但按靈性說已經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2:28-29),加拉太人雖然按「外面」不是猶太人,但按著面他們倒是真猶太人──神的選民;因為他們的信心,和亞伯拉罕的信心一樣。所以他們也必照神所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按著屬靈的意義,承受屬靈的產業──承受一切天上屬靈的福(弗1:3;9:15)。

問題討論

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是什麼意思?

3:19-20之中保是誰?「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什麼意思?

律法與應許是互相反對還是互相配合?

什麼是訓蒙的師傅?「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什麼意思?

「披戴基督」有那兩方面的意思?

分析本章的結論(3:26-29)有那幾點要訓?

──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