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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第五章

 

IV.  對基督徒生活的實際應用  5:1-6:10

 

   A. 基督徒生活中的平衡        5:1-26

 

        1.     不靠律法的生活    5:1-12      

 

保羅確定地講明瞭因信得救的道理(3:1-4:31)之後,又講述了這些真理在他們實際生活中的應用,以便使他們曉得如何靠信心而不是靠摩西律法而活。他警告他們不要以為只要遵守了其中的幾條律法就是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律法的滿足要靠百分之百的遵守才可以。

 

5:1-2 保羅的讀者們正處在歸回到奴僕的軛之下的危險之中,這奴僕的軛並不是象他們從前所處的罪的奴役,而是摩西律法的奴役。明顯是有人告訴他們需要割禮才能真正被神接納。

在什麼意義上基督把我們從摩西律法的“奴僕的軛下”釋放出來了呢?(1節)(參羅10:4; 林後3:7-11; 7:12; 3:24)?

加爾文與改革派神學家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他們說,儀文之律法(如動物獻祭、食物的限制、節期等)因著基督的死再也不能束縛我們。但道德上的律法(十條誡命)卻仍然需要遵行的。在下面這個意義上這些道德上的律法已經被廢除,即它們再也不能定我們的罪了(羅8:11, 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vol. 1, bk. 2, ch. 11, par. 4)。然而這種解釋的問題就是,它區分了律法的兩部分的不同,而經文並沒有作這種區分,經文只是說基督是“律法”的總結,而並沒有說是律法儀文部分的總結(羅10:4)。而且,如果十誡仍然是約束作用的話,那麼為什麼早期教會(徒20:7; 參林前16:2)與現代教會的基督徒都是在一周的頭一天而不是在安息日來敬拜?一些追隨加爾文改革派神學家相信,安息日的敬拜與儀文的律法一同被取消了,但這種解釋似乎有點自相矛盾。其他追隨威斯敏斯特信條的人認為星期天的敬拜是安息日敬拜的延續。但這當然也是十分不同的。

另外對這個問題的解答是(在筆者看來似乎更與聖經一致)是由分配神學家所提出來的,他們認為,摩西律法作為法典已經完全被廢除了(儀文部分與道德部分),它已經被一部新的法典-“基督的律法”所代替(加6:2)。基督的律法中的一些命令與摩西律法(如十誡中的九誡,遵守安息日這誡命除外)中的命令是完全一樣的。當然,在摩西律法頒佈之前,也有神約束人們行為的法典(如創18:28-30; 2:16-17; 3:14-19; 9:1-17)。這些以前的法典中的一些已經注入到基督的律法之中,儘管它們不是摩西律法中的一部分(如提前4:3; 參創9:3)。

 

“不能把這個過程與家庭中用在成長的孩子們身上各種不同的要求嗎?在成熟的不同階段,總是有制定出新的要求,但有一些同樣的命令卻要常常出現。說先前的法典與其誡命被廢除,這樣講並不是矛盾的。這就象生長一樣自然。摩西律法與基督的律法也是同樣的道理”(Charles C. Ryrie, "The End of the Law," Bibliotheca Sacra 124:495 [July-September 1967]: 247)

 

5:3-4 而且,如果加拉太人允許他們自己受了割禮,他們就是要強迫他們自己遵守整個摩西律法。他們對割禮的信心將表明他們相信他們自已有能力靠遵行律法賺取救恩。這種靠律法得救恩的方法將使他們與基督隔絕,因為基督所做的就是把救恩作為免費的禮物送給人。如果他們選擇律法之路,那麼他們將會從靠恩典得救恩之方法墜落。根據聖經中的許多應許,神從不從人收回救恩,因此第4節的意思不可能是說這些讀者已經失去了他們的救恩。

律法主義者似乎一直聲稱割禮是人使神接納他必要採取的步驟之一:對基督的信心、接受聖靈與肉體上的割禮是神接納人的條件。保羅說,任何人想靠行割禮而獲取神的接納實際上都在靠遵行律法而得到救恩。但如果一個相信靠律法得救恩,那麼他就應該遵行全律法,而不應該僅僅是對割禮的要求。這對罪人來說是不可能做到的,行律法不但不能使人在神面前被接納,而且還會使他與基督隔絕。

 

5:5-6 保羅所採取的及其他讓加拉太人所採取的方法就是,在聖靈的幫助下單純相信神來給我們他所應許完全的義(如當我們見基督時我們最後的榮耀;參羅8:18-25; 彼前1:3-4, 13),就神旨意來說,基督徒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重要的是我們出於對神的愛而相信他。

 

5:7-10       他的讀者在他們基督信仰的路上奔跑的時候被人攔阻了,攪擾他們的並不是出於神。保羅所說的“面酵”可能指的是注入在教會中的錯誤,在他們中間領頭的假師傅(筒裡的爛蘋果;參10節)和在前邊提到對割禮的要求(2-3節)。保羅很確信,加拉太人會和他站在一邊,假師傅會受到(他們或神的)審判。

 

5:11  明顯地,保羅被人說傳割禮,在保羅于大馬色路上悔改以前可能這樣做過,但自從那時起他就停止這樣做了。即使他認為為了更有效地傳道,一些基督徒如提摩太行割禮是明智的,但他並不認為行割禮是被神接納的必要條件。

保羅在這裡所要說的是,如果他教導割禮是救恩的必要條件,那麼他就會受到猶太人的逼迫了。如果人們需要割禮,那麼他們就不需要基督。保羅傳講十字架,也就是說人不能靠自己所做來討神喜悅,這正是律法主義者所反對的。

“十字架的skandalon [絆腳石] 對猶太人來說就在於,掛在其上的人是受咒詛的(參3:13),對他們來說,這樣的死的人是被說成是主是基督是不能接受的。在外邦人眼中,依靠一個即沒有智慧也沒有能力把自己從這樣恥辱的死亡中拯救出來的人來得到救恩是愚蠢至極的。但對十字架來說有一個更泛指的skandalon, 也許是保羅在這裡所想的:在神的救恩問題上,它摧毀任何靠人的功績或行為獲取救恩的思想。如果要得到拯救,僅僅靠被釘十字架上的那一位得到救恩,對很多人來說是令人羞辱的,對很多人來說,這一直都是基督被釘十字架之福音中的一個主要的絆腳石。如果我自己可以做一點什麼的話,象割禮這樣的小的事,那麼我們自尊就不會傷害了”(Bruce p. 237-38)。

 

5:12  猶太人在割禮的問題上走得太遠了,保羅恨不得那些熱衷於割禮之人把自己割絕(即閹割)了,這表明了保羅對他們的異端的反應的強烈。如果保羅這樣的願望成為真實的話,那麼在實際的意義上來講,他們就再沒有能力使人歸信他們了。他們附近弗呂家的Cybele邪教中的祭司就是實際閹割的 (William Barclay, The Letters to the Galatians and Ephesians, p. 48),保羅把那些律法主義的對手看成象外邦邪教的祭司一樣。

2.     不在束縛之下而活                5:13-15

 

保羅勸勉他的讀者不要在摩西律法的束縛這下而活(5:1-12),他也警告他們不要濫用他們的自由作為犯罪的藉口,免得他們行事太過。

 

5:13-14     “情欲”是每一個人所有的人類本性,得救的與未得救的都是如此。人們有可能會有下面這個結論,即,既然沒有必要靠遵行律法而得救,那麼也就沒有任何理由來遵行律法了。但是保羅在這裡並不是在要他們丟棄他們的舊約聖經。象他先前指出的一樣,律法有其價值,其中之一就是表明如何表示對神與對人的人愛。事實上,整個律法都是啟示如何愛神愛人的(利19:18; 參可12:28-31)。在恩典之下我們靠彼此相愛自由地完全了律法。對基督徒來講,儘管摩西律法不規範我們的行為,但它還是有它啟示的價值的。

如果保羅的讀者堅持要在奴僕的軛下生活,保羅希望他們在愛的這個約束之下生活;如果他們要在律法之下生活,就願這律法是內駐的聖靈所施給的律法,而不是一個外在的法典。

沒有任何外在的因素可以使我們來愛人如已,但是聖靈可以在我們裡面產生這種愛。

 

5:15  很明顯,在加拉太教會中,推行恩典之人與推行律法之人是激烈對立的,保羅勸告雙方要彼此相愛,否則就要彼此消滅了,如果發生那樣的事就不是基督徒愛的見證了。這是唯一保羅警告加拉太人要避免的罪,他們的光景比其它保羅寫信的教會要好。

3.     靠聖靈而活    5:16-26

 

保羅告訴他的讀者不應該活在摩西律法之下也不應該活在束縛之下。他在這裡給他們指出了正確的方向,並解釋了受聖靈的引導是什麼意思,以使他的讀者他們知道如何作為基督徒為神的榮耀而活。

 

得勝的應許    5:16-18

 

5:16  順著聖靈而行意思就是每時每刻信靠聖靈而活,而不是靠自己,這要不停地持續下去,原文希臘語的現在時態的命令可以翻譯成“持續地行下去。”要做到這個適度,我們絕不能(希臘語是ou me)行出肉體的私欲。這是一個應許。

 

“‘順著聖靈而行’意思是‘靠聖靈引導你的行為’”(Bruce, p. 243)。

 

這並不是說為了要順著聖靈而行我們要不停地想著依靠他,當然,我們不可能時時刻刻都想著這個,但我們應該時刻信靠他。然而,我們愈是更多地想著依靠他,我們就愈能信靠他並靠聖靈而行。

這是在聖經中有關基督徒生活的最重要與最有幫助的經文之一。

 

5:17  這節經文並不是說有基督徒裡面有兩種本性在彼此爭戰,爭戰的雙方是信徒裡面的聖靈與信徒的罪性。不管我們是與聖靈站在一邊抵擋情俗還是我們站在情俗一邊抵擋聖靈,我們都經歷這種爭戰。“你們所願意作的”也許是善的也許是惡的。但也請注意我們不能為我們裡面的爭戰而指責撒但及其汙鬼;是我們罪惡的本性要為這些爭戰負責。

在本節經文和16-23節中描述的爭戰與在羅馬書7:13-24中的爭戰是不一樣的;在加拉太書中,它指的是聖靈;但在羅馬書中,它指的是整個已重生了的個人。信徒所處的光景也不一樣;在加拉太書中,信徒被看成不是在律法之下就是在恩典之下,但在羅馬書中,信徒被看成是只在律法之下。而且,爭戰的結果也不同;在加拉太書中有得勝或是失敗,但在羅馬書中失敗是不可避免的。爭戰的性質也不同;在加拉太書中,它是基督徒所有的正常的經歷,但在羅馬書中它是不正常的。(See Stanley D. Toussaint, "The Contrast between the Spiritual Conflict in Romans 7 and Galatians 5,"  Bibliotheca Sacra 123:492 [October-December 1966]:310-14.)

 

5:18  既然(在希臘語中最高級別的條件可以翻譯成“如果”)我們在聖靈的引導之下,我們不在律法之下,聖靈引導我們行神在道德上的旨意。他是通過向我們啟示聖經中神的旨意來作到這一點的。而且,他激發我們行我們所知是對的事,並給我們能力使我們能順服神旨意(腓2:13)。請注意,沒有我們是否會聖靈帶領的問題。每一個基督徒都被聖靈帶領。問題是我們是跟隨聖靈的引導還是背逆他。順服聖靈的引導就是行在聖靈中。(16節)。

 

“靠聖靈而行(矯正各種律法主義的方法)需要堅定的意志與持守的能力,這一點保羅經常用運動員的比喻說明得很清楚”(Bruce, p. 246)。

 

情欲的事                5:19-21

 

 出於罪惡本性的行為是明顯的,就象樹上的果子一樣,行為表明本性。這裡提到五種罪。

 

     淫穢的罪(19節)

不道德(所有禁止的性關係)
不潔淨(所有在思想、言語和行為上的不潔)
情欲(對這些行為公開的無恥的表現)

 

     宗教上的罪(20節)

拜偶像(對神以個任何事物敬拜以及與此敬拜有關的行動)
邪術(試圖幫助邪惡的力量並行與些有關的事)

 

     人之間的罪(20-21

        敵意(仇恨與敵對)
不和(意見不合與敵對)
妒忌(自我為中心的憎恨)
發怒(發脾氣)
爭論(壓制別人突出自己)
糾紛(在事情或個性上的衝突)
結黨(在事情或個性上的分岐)
嫉妒(想擁有別人的東西的錯誤的願望)

 

        無節制的罪(21節)


醉酒(過份飲用酒精飲料)
狂歡(無節制地過份吃喝)

 

        其它的罪(21節)


象這樣的事(違背神道德旨意的類似的罪)

 

保羅在這裡象他與他們在一起的時候一樣,警告他的讀者,行這些事的人要遭受損失。他並不是說行這些事的人要失去救恩,因為是這是與下面這個啟示是相矛盾的,即,救恩是神白白給予的禮物,當一個罪人接受基督作為他個人的救主的時候就得到了(弗2:8-9; 8:31-393:16等)。“承受神的國”這個提法是與保羅在本章中所強調的內容相一致的,保羅所強調的是,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那些追隨聖靈的引導的人基督徒會得到神的獎賞。(See Zane C. Hodges, Grace in Eclipse, pp. 76-77; Bob Wilkin, "Galatians 5:19-21:  Who Will Inherit the Kingdom?" Grace Evangelical Society Newsletter [December 1987], p. 2.)

 

聖靈的果子    5:22-23

 

提到的當人違背聖靈的引導而順從罪性時所產生的行為(參17節)之後,保羅下面列舉了當我們跟隨聖靈的引導而不順從肉體時所產生的明顯的行為上的表現。

 

請注意,保羅把那些從罪惡本性而來的稱作“行為(事)”,但是他所那些從聖靈而來的稱為果子。這種對比與保羅在整個書信中所強調的是一致的,在本書信中他不斷地對比了行為與信靠。“果子”是單數的,表明聖靈所產生的象基督的品性是一致的。行為與果子都是在基督徒內裡的驅動力在行為上的表現,其內裡的驅動力就是他的罪性和聖靈。

 

精神上的特性(22節)

仁愛(對別人有自我犧牲性的情感)
喜樂(不受環境影響的內心深處的高興)
和平(不受環境影響的內裡的平靜與安息)

 

與人交往時所有品性(22節)

忍耐(甚至在有刺激的情況下忍耐)
恩慈(祝福與恩惠)
良善(對別人的有造就的行為)

普遍的特性(22-23節)

信實(可信靠性)
溫柔(順服權柄為別人著想)
節制(能掌握自己的能力)

 

對於情欲的行為有律法的禁止,因為它們是破壞性的,但對於聖靈的果子卻不是這樣,因為它是造就人的。

 

(關於什麼屬於什麼不屬於聖靈果子的範圍這個問題,可見James E. Rosscup, "新約中的果子"  Bibliotheca Sacra 125:497 [January-March 1968]:56-66.  基本上它即包括品性也包括行為See also Charles C. Ryrie, "What is Spirituality?" Bibliotheca Sacra 126:503 [July--September 1969]:204-13.)

 

為得勝而有的規定                5:24-26

 

5:24  從下面這個意義上來講,基督徒已把肉體釘在十字架上了,即當基督徒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時,他的罪性的統治權已經結束了。雖然我們仍然某種罪性,但它並不象在我們得救前那樣對我們那麼在的控制能力。保羅說我們(不是神)已經把它釘死了,當我們接受基督作我們的救主時就把它釘死了。(參2:20節)。

 

5:25  既然(好於“如果,”25節,又是一個在希臘語中的最高級別的條件)我們已經被賜予了通過聖靈而來的新生命,那麼我們就應該每一天都靠聖靈(依靠他)而行(跟上步伐,就象士兵行軍時一樣)。他是神提供給我們使我們過得勝生活的力量。每一個基督徒都受聖靈的引導,但並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選擇靠聖靈而行(即跟隨他的引導)。

 

5:26  這最後一節經文似乎是這個原則對加拉太的特定的情況的應用。

 

自由是在律法主義與許可之間,這種平衡是五章的中心。作為一個基督徒結果子的關鍵是順服聖靈,跟隨他的引導,行事依靠他。── Thomas L. Constable《加拉太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