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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第四章

 

        B.    對教義的澄清                4:1-31

 

                1.     以家庭來形象比喻                4:1-11

 

保羅在繼續討論信心高於律法之上之論,他引用家庭之例來形象清楚地說明信徒的狀況與行律法之人狀況,並告誡他的讀者要放棄律法主義。

 

在第三章主要所討論的是稱義的問題(參3:20),而在第四章他所強調的是成聖的問題(參4:3)。

 

形象說明                4:1-7

 

4:1-3 保羅已經在前面把律法比喻成是監獄看守人(3:22)與訓蒙的師傅(3:24)。在這裡他把律法比喻成是受託管理孩子與他的財產的監護人。保羅這三個比喻的目的就是清楚地說明前一階段屬靈的不成熟與現在屬靈的自由。

保羅把那些在摩西律法之下屬靈不成熟之人與因信基督而活之的屬靈的成熟作了對比。在現在,與那時一樣,一個小孩子即使他是大產業的承受人,但他也是在其他人的指導下。就象這樣,人們在憑信心來到基督以前是在捆綁之下,在猶太人的情形下,他們的捆綁就是律法;在外邦人的情形下,他們的捆綁就是外邦人的宗教的束縛。

 

“stoicheia[初淺之事]主要指的是擺在一起成為一列的東西;它用來指字母表,因為對字母的學習是文字教育的入門,它漸漸地指‘基礎’,根本的原則(如在來5:12)。而且,既然字母表中的字母被認為是單詞與句子的構成成份,那麼stoicheia這個詞開始被用來指構成物質世界的基本成份(參彼後3:10, 12)。除非上下文表明別的意思,這是ta stoicheia tou knomou [‘世界基本物質’]自然所指的意思。…”(Bruce, p. 193)。


保羅對比了基督道成身之前之後信徒的光景(參4節),而不是信徒在他相信(稱義)之前後的光景。

 

4:4-5 但是當神(比喻中的父親)所定的時間到了,他就派遣基督來使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得以自由,使他們到真兒子的地位上。在羅馬的文化裡,作父親的決定孩子什麼時間可以從監護人那裡結束受監護而成為具有自由身份的兒子。這個時間通常是在他十四歲地生日。

保羅提到基督的神性(“他的兒子”)與人性(為女子所生)。基督是生在摩西律法之下並只有他自己完全遵守了這律法。(參太5:17)。

 

4:6   神與差遣聖靈住在信徒裡面並促使我們靠近神,“心”是人的意志所在之處(參箴4:23),我們與神關係可以是很親密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我們可以稱呼他“爸爸”(這是阿爸在亞蘭語中的意思;參可14:36; 8:15-16)。

“因而聖靈的同在就是證明了他們兒子的身份”(Lightfoot, p. 169)。

“聖子事工的目的就是賜予兒子的身份;聖靈事式的目的就是給予信徒使用這種權利的能力”(H. B. Swete, The Holy Spirit in the New Testa­ment, 1909], p. 204)

 

4:7   從此以後在十字架這邊的信徒乃是兒子了,繼而(與當時的習慣相一致)也就成為後嗣。如果再回到律法的捆綁之下會是多麼愚蠢呢!

 

呼籲        4:8-11

 

4:8-9 保羅的讀者們(主要是外邦人但也有一些猶太人)在未歸信基督之前是在宗教傳統的束縛之下,在外邦人的情形中包括假神。現在得以自由了,但卻處在重新回到先前的捆綁當中的危險,那種束縛人的系統是軟弱無力的(不能使人稱義或是使人成聖)、沒有價值的(沒有給人任何的產業)和初級的。

 

“猶太教與外邦的宗教都包括對同樣初級力量的屈服,保羅作為一個先前的法利賽人所說的這樣的話確實令人吃驚;然而保羅這話並不是在爭論中的誇大之詞,而是表明了他仔細考慮過的立場。

加拉太人所受之束縛的“stoicheia”是8節中所提到的假神,他們現在要重新回到基中的束縛是律法的束縛”(Bruce, pp. 202-3)。

“那麼律法主義的邪惡勢力(猶太人的與外邦人的),可以稱作‘執政的和掌權的’或者是‘這世界基本的靈’”(G. B. Caird, Principalities and Powers, p. 51)


在基督釋放他們之前,猶太人與外邦人信徒都是活在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束縛之下,這些束縛的力量包括人們所相信的所有的除神以處的事物:他們成其為奴隸的假神。

 

4:10-11     他的讀者們被那些猶太人敦促要遵行摩西律法上的規條,這裡所提到的是每一年的節期,保羅真是在失所望,他們又回到他們原來所行的路上,保羅所做的工作大部分都白做了,他們所做的真不象神的子民所做的。

保羅在他歸們主這後遵守了猶太人的節期(參林前16:8; 20:16),但他這樣做是自願而並不是被迫的;並不是因為神要求他這樣做而是因為這些節期是他文化傳統的一部分,而且也是因為,遵守這些節期他可以向猶太人傳揚福音,而不至於把絆腳石放在他們歸信基督的路上(林前9:19-23)。(參羅14:5-6)。

 

        2. 用過去之經歷來說明       4:12-20

保羅下面提到過去與加拉太人的經歷,並要他們回想他在加拉太的時間,為的是要使他們放棄律法主義。

 

4:12-14     保羅已成為與他的讀者一樣的人,因為他作為一個外邦人,而不是作為一個在律法之下的人生活在他們中間。保羅呼籲他們不要受律法之束縛而象他那樣過一種自由人的生活。很明顯,保羅在加拉太傳道是因為當時他身體上的疾病(13節)。當保羅完成了在他們中間的事工時,他們忍受了為保羅身體的緣故所受的試煉,並沒有輕看保羅,因為他們珍惜他帶給他們的福音。

至於保羅所患的是什麼疾病,評論家提出了許多的猜測,包括瘧疾、癲癇、眼病和其它的疾病。很明顯是一種令人厭惡的疾病(14節)。但上下文並沒有足夠的資訊使人得出一個肯定的結論。但不管是什麼,加拉太人知道保羅所指的,它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保羅“肉體上的一根剌”(林後12:7-10)。

4:15-18     但這些加拉太人卻在不斷地失去他們對保羅那種恩慈的態度及其蒙福的感覺。他們從前對保羅是如此的感激以致於可以把他們最寶貴的獻給保羅。“把你們的眼睛剜出來”極有可能是一種比喻的說法。而這種卻懷疑地把他當作敵人。那些猶太人所做的是盡力使這些加拉太人脫離保羅和福音的影響,這樣加拉太人就可以依賴他們了。保羅相要他們追隨他是出於對的動機,是要他們在恩典上長進,不僅僅是在他與他們在一起的時候,而在任何時候都是這樣。

 

4:19-20     保羅對加拉太人愛的情感的表露在這裡比其它的地方更為強烈,實際上,“我小子們啊”(希臘語是tekna mou)這親切的稱呼在保羅的書信中只有這裡有。保羅覺得他要為他們再一次經過生產之苦:保羅先前在加拉太傳福音的時候已經歷過這樣的生產之苦,但現在他覺得他要不得不再一次做那樣的工作。保羅這時是多麼希望是和他們在一起向他們表達他的情感。他們想要成為律法的奴隸和律法主義假師傅的追隨者,保羅為此十分傷心。

 

        3.  引聖經例證說明     4:21-31

 

保羅以比喻的方式提到了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之事,來使他的讀者相信,他們正在把自己歸入按血氣所生之人的後裔之中。

 

使徒保羅使用了這個比喻的解釋的方法,似乎是因為這種方法可能是那些猶太人在他們教導加拉太人時通常使用的方法。((R. Alan Cole,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Galatians, pp. 128-29)。因此保羅也使用了那些假師傅時使用的同樣的方法,但他用這方法所教導他讀者的是真理,而不是假道理。

 

“我們在這裡只有一個聖經故事,但對此卻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第一種解釋(22-27節)認定hupo nomon“在律法之下”)就是為奴,因此繼續了前面的主題。第二種解釋(28-30節)對關於自由作了一個評斷,為的是要為下文所要說的作準備” (Charles H. Cosgrove, "The Law Has Given Sarah No Children [Gal. 4:21-30]," Novum Testamentum 29:3 [July 1987]:235)

 

聖經中的故事        4:21-23

 

4:21  保羅要他那些自稱看重律法的讀者看清律法的含義是什麼,他用舊約中律法書之一的創世記中所記載之事作為教導,保羅再一個提到了亞伯拉罕,猶太主義的創始人。

 

4:22-23     他指出了在以實瑪利與以撒之間鮮明的對比。首先,以實瑪利的母親是為奴的,而以撒的母親是自由的。這些條件在亞伯拉罕家裡影響到她他們兒子的地位。第二,以實瑪利是自然而生的,而以撒是按神的應許超然而生的。

 

比喻的解釋    4:24-27

 

4:24  然後保羅對這些作了解釋,請注意他說這個故事包含一個比喻,而並不是一個比喻。他承認了這些事的歷史真實性,他在這個故事中看到了猶太主義與基督信仰、律法主義與信心之間的衝突的形象說明。

 

“福音就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實現,這個應許說,神要通過他與他的後裔祝福萬國(參3:8, 16)。後來神所給的律法是解釋性的,目的有限;它的有效性一直持續到亞伯拉罕的應許實現在基督身上為止,而且即使在它有效時,它也沒有更改應許的條件(參3:17-25)”(Bruce, p. 219)。

 

4:25  夏甲代表在西乃山所立的摩西之約,她的後裔代表那些生活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在25節中沒有提到的撒拉代表亞伯拉罕之約,她的後裔代表那些自由地生活在應許之下的人。)

西元四世紀Egeriad 其書中寫明西乃半島的Jebel Musa(公眾認為這是最有可能的地點)就是西乃山,這是歷史上對此最早的記錄。

 

4:26  (夏甲也代表在羅馬奴役下和在摩西律法束縛下的舊耶路撒冷。這在26節中沒有提到)撒拉代表天上的自由的耶路撒冷城,據信離世的信徒生活在那裡。撒拉也是所有信徒之母。

 

4:27  所引用的以賽亞書54:1中的內容也預言了,以色列在被擄到巴比倫以前相對來講是不生養的,但在將來會有很多的兒女(也許是指千禧年國的祝福)。保羅把這個預言應用在撒拉身上;她在將來會有比過去更大的祝福與更多的兒女-由應許而來的兒女(包括基督徒的所有的信徒)。

 

實際的應用    4:28-31

 

4:28  保羅從他的解釋中提出了三個實際應用。首先,基督徒與以撒都經歷超自然的出生且是神應許的一部分,從這一點上來講,基督徒象以撒一樣。因此他們不應該象被奴役的兒女那樣生活。

 

4:29  第二,象以撒一樣,基督徒被那些與他們生命之源不同的所謂的弟兄們的逼迫,律法主義者逼迫那些生活在自由之下的人。

 

4:30  第三,基督徒就應該把律法主義者從他們中間清除出去,因為他們不能與神的真兒子同受產業。就象亞伯拉罕把以實瑪利趕出家門一樣,加拉太人也應該把猶太律法主義者趕出教會。這並不是說應該把所有的遵守律法的基督徒開除出教會,而是應把那些鼓吹律法主義而拒不改變他們的教導的人清除出去。

 

4:31  保羅在這裡結束了他這個比喻性的論證,他提醒加拉太人,在他們中間作為信心的兒女與作為律法主義者肉體的兒女之間有根本的不同。

 

保羅論證了僅因信心就可以得救(3-4章),這也就堅定而明確地指出了,把信心與行為同時作為稱義與成聖的方法是絕對不可以的。猶太主義者所作的是試圖使加拉太人順服摩西律法以便從神那裡賺取什麼。這種方法是與恩典之理相悖的,因為接受神的恩典就是承認人不能賺取神的恩,而只相信神賞賜人他所應許的。

 

在這一段中,保羅在作為獲得神之恩之方法的信心與行為之間作了一個鮮明的對比。在其它地方,保羅也強調了好行為的重要性,並且在正反面都給出了許多命令來引導基督徒的行為。在這些章節中,行為表明了基督徒因神的恩典而有的感激之情;這些行為並不使我們更被神所接納或更被神所愛,即使我們沒有這些行為,神同樣地愛我們。

 

耶穌與使徒對有關獎賞的教導並不與這裡所強調的相矛盾。我們應該把我們自己委身於耶穌,把他作為我們的主(羅12:1-3),並在生活中約束我們自己,這樣我們就能在基督的審判台前獲得獎賞得獲得最大的產業。但我們這樣作是應該表達我們對神的感謝,我們不應該為了賺取神的恩典或愛而這樣的作。雅各在他的書信中所強調的是我們在被神所接納之後憑信心而生活的重要性;而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所強調的是什麼使我們被神所接納。── Thomas L. Constable《加拉太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