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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第三章

 

III.  對因信得救在神學上的肯定           3:1-4:31

 

    A.  對此教義的辯護    3:1-29

 

        1.     經驗之辨                3:1-5

 

保羅下面解釋了通過信而稱義和成聖,並從經歷上(3:1-5)、聖經裡(3:6-14)和邏輯上(3:15-29)說明了其有效性,為的是要使他的讀者們從遵行律法的道路上回轉過來。他在這裡開始向他的聽眾應用在2:15-21中所提到的原則。

 

3:1   把律法與恩典混合起來是愚拙之舉,加拉太人所行就好象是他們是處在某種迷惑之中而沒有全勝他們頭腦的理智。保羅從前與他們在一起的時候已經給他們真實地刻劃了基督釘十字架的景象,他們也明白了這福音。

 

為了使他們回到正常的理智當中,保羅問了他們四個問題。

 

3:2   你們是怎麼受了聖靈的?明顯不是因遵行律法,而是因聽到和相信福音(參羅8:9; 林前12:13)。保羅在這裡是假定他們已得到了救恩。

被稱義(2:16)和受聖靈都不是律法的工作,而是因著信通過同一個信的行動。得到神的聖靈這個禮物是人所能經歷的最高的特權之一。既然這個禮物是通過相信福音而得到的,那麼就很清楚,相信福音是要高於遵行律法。而且既然聖靈是最後救恩(榮耀)的保證,且聖靈是因信而得到的,那麼最後的救恩也是依賴信心。

 

3:3   你們是如何被成聖的呢?他們的稱義是因著他們的信聖靈所做的工作,同樣的他們的成聖也是因著他們的信聖靈所做的工作。遵守摩西律法在某種程度上會有助於聖靈的工作這種看法是錯謬的,今天在我們當中所有這種錯謬。

“肉身”在這裡指的是罪惡的人性,請注意接受聖靈並不表示人稱義之後的第二個或更高的階段(第二個祝福),它屬於最初的稱義且是在悔改歸主那一刻發生的。(參約7:39; 16:7; 20:22; 1:8; 2:38)。

 

3:4   你們的經歷都徒然的嗎?“受苦”可以是經受逼迫或只是經歷一些事而已。在前一咱情形下加拉太人因他們是基督徒而經受的逼迫(參徒14:21-22),保羅所要說的是,他們所有這些受到的逼迫全都歸一徒然了嗎;在後一種情形中,所有那些加拉太人處從他們歸信讓以後所經歷的,好的和壞的,在這種情形下,保羅所要說的是,他們所有這些經歷的都是毫無意義的嗎。既然在這裡的其它的問題都有關於加拉太人因信而從神得到的益處的,那麼這裡的這個問題就我們就應該考慮它有更廣的意義。

 

3:5   在你們中間行的異能是因為什麼呢(參徒14:3, 8-10)?異能在他們中間行出來並不是因為加拉太人做了什麼特殊的事而使它們發生,而是神因為他們相信福音所行的。

當然保羅知道神跡並不表明肯定是神在做,撒但也可能使人有能力得神跡(帖後2:9; 參出7:22; 8:7)。作一種證明,神跡在其價值上是次要的(如羅15:19)。但在這裡他要他們注意的事實是,保羅向加拉太人所傳講的福音是伴隨著神跡的,而那些猶太人所做的卻可能不是這樣,保羅要他們注意這一點目的是提醒他們聖靈用神跡證明他所傳的福音。筆者相信這裡的提到的神跡就是保羅離開之後聖靈繼續在信徒中間所行的神跡。“行”字地現在時態(希臘語是enerqon)。甚至在今天聖靈繼續在信徒身上並通過信徒行神跡(如重生、勝過罪、改變性格、結出屬靈的果子等)。

對保羅來講,就其使人在神面前是否被接受來說,摩西律法與聖靈的對比就像是行為與信心之間的對比一樣(參林後3:6)。

 

        2.     聖經之論據    3:6-14

 

為了駁斥律法主義,保羅首先指出,認為只有通過遵行律法才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這種看法是錯誤的(6-9節);保羅又說,根據主義者的邏輯,那些靠律法而立之人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10-14節)。

 

對信心的祝福                3:6-9

 

3:6   強調摩西律法的猶太人常求助於摩西,保羅把他們帶回他們歷史中更久遠的亞伯拉罕,猶太民族的祖先,他引創世記15:6來證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而不是因遵行律法。亞伯拉罕相信神要祝福他的應許,亞伯拉罕不能也沒有做什麼,而只是相信神要為他做超自然的事這樣的應許。

創世記15:6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所引用的兩個關鍵證據之一,來教導因信稱義的道理(參羅4:3)。另外一處是3:11所引用的哈巴穀書2:4(參羅1:17)。

這節經文介紹了保羅對救恩歷史的解釋,它是結束這一部分(3:1-6)與開始下一部分的橋樑(3:6-9)。

 

“在加拉太書中3章中的論據中,保羅有好幾處把稱義(7節)與接受聖靈(6節)連結起來,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這位使徒來說,把稱義的地位與經歷聖靈分開是不可想像的”(Sam K. Williams, "Justification and the Spirit in Galatians,"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9 [February 1987]:97)

 

3:7-9 保羅爭論說,亞伯拉罕屬靈的兒子並不是他的肉身的後裔,而是那些相信神的人,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提出創世記12:3來證明他的觀點,我們應該明白這個應許包括救恩;保羅指明,這是神所定意的。但只有那些信神的人才進入神為信徒所預備的祝福裡。保羅並不是一個普救論者,他並不相信最終所有的人都會得救,神的恩賜是救恩所必需的。

加拉太人明顯是被那些猶太人教導了這樣的道理,即,要被接納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必須受割禮,就象從外邦人的信仰轉變為猶太教信仰受割禮是必須的一樣。他們這樣說在某種程度上是對的,加拉太基督徒在受割禮的時候已經象亞伯拉罕一樣因著信而被稱義了,割禮只不過是他們因信稱義的記號,就像是在亞伯拉罕的情形一樣,割禮會使他們成為真正的亞伯拉罕的後裔。

保羅又說,並不是割禮使一個人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而是信。他把割禮作為律法的一部分,因為儘管它在律法頒佈之前很多代就已經實行了,它是在律法中得到肯定的(未12:3)。

 

靠行為受咒詛                3:10-14

 

3:10  活在律法之下並沒有帶來祝福而是帶來了咒詛,原因就是,人要想在律法之下得到祝福,他們必須完全遵守律法,但沒有人能做得到。甚至犯了一點點的錯誤都會帶來神的咒詛。保羅引用了申命記27:26作為支持的證據,這是律法主義者很看重的一段,因為它是在高度律法化的律法書中的高度律法化的一部分。律法就象一條鏈一樣,即使有一個鏈環斷了,那麼它也就無法拯救那抓住它的人。

保羅在這裡並沒有在改變他引用的那一段經文(申命記27:26)所包含的意思。整個律法都教導了,神的祝福是不能賺取的,而是神白白賜予的。人所賺取和該得的就是從神而來的咒詛與審判,因為他不能完全遵行律法。

 

3:11  保羅再引了哈巴穀書2:4,用舊約中的先知書來表明,因信稱義一直都神的方法。

在第10節中保羅說,凡以行律法為本而尋求稱義的都將會受到咒詛,因為他不可能完全遵行律法。在11-12節中,他說靠律法稱義在概念上也是不可能的。

 

3:12  為了答覆也許律法與信心在稱義上都是必要的這種看法,保羅引用了利未記18:5來證明它們二者是相互排斥的,它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靠近神的方式。律法所要求的是完全的遵從。“這些事”指的是摩西律法的典章與規條。

律法與信心的不同就像是蘋果與柳丁的不同一樣。律法要求的是行為,而福音所要求的是信。

 

3:13  如果律法表明了每一個都在神的咒詛之下,那麼我們怎能逃脫神的忿怒呢?保羅提醒他的讀者們,基督付了罪了贖價,並使所有的人都有可能稱義。他主動的擔當了神要向我們所發的怒氣;他被神咒詛了。從下面這個事實可以看到這一點,他被掛在木頭上,在律法之下,這是被咒詛的罪人的命運。(請注意不是因為他被掛在木頭上而受到神的咒詛,而是因為他已經受了神的咒詛而被掛在木頭上。)保羅在這裡又一次引用了申命記21:23

 

“律法的咒詛”就是律法所宣告在違背律法之人身上的咒詛(申27:26; 10節)。

 

3:14  基督的死帶來了兩個祝福:亞伯拉罕所享有的稱義的福今天外邦人可以得到,還有所應許的聖靈的福(徒1:8, 2:33)。

 

在這一部分所展示的信心與遵行律法之間的對比對保羅時代的律法主義者尤其有說服力,因為他們把舊約看成是有權威的。當然這些也幫助我們清楚地看到這個問題,並有助於我們處理今天的律法主義假師傅。

 

(See James D. G. Gunn, "Works of the Law and the Curse of the Law [Galatians 3:10-14]" New Testament Studies 31:4[October 1985]:523-42.)

 

        3.     邏輯上的論證                3:15-29

 

保羅繼續他的論證,他指出了倚靠律法在邏輯上的錯謬,以此表明稱義只靠信心。保羅這樣是要回答那些律法主義者,並清楚地顯明靠行為稱義與靠信心稱義的區別。

 

律法頒佈之後信的繼續                3:15-18

 

3:15-16     保羅現在才開始討論下面這個反對意見,就是說當神頒佈律法的時候,他也就結束了只靠信而稱義的方式。保羅提醒他讀者說,就是在人之間所立的文約都是有效的,直至其上的條件實現。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就更是這樣,在它完全實現之前一直都是有效的。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即適應於他的子孫也適應於他自己,實際上也適應於基督身上,他成了神所應許的祝福的最大泉源,他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通過亞伯拉罕的子孫而來。保羅並不是說亞伯拉罕之約由基督或是在基督的時代完全實現了,而只是說,通過亞伯拉罕的這個子孫,神繼續在實現亞伯拉罕之約,這約並沒有被律法所替代。

“子孫”在希伯來語(zera, 16節)中是一個集合性單數名詞,即可以指一個子孫也可以指很多的子孫。(舉例來說,英語中的“sheep”可以指一隻羊,也可以指多隻羊。)保羅解釋說,創世記13:1517:8中的子孫在神心中是基督這個子孫。

 

3:17-18     保羅在17節中概括了他的觀點,430年也許指的是雅各要離開迦南去埃及定居時神在別是巴重述對他的應許(西元前1875;46:2-4)到頒佈摩西律法(西元前1445;19章)之前這一段時間。

產業(18節)是神應許給亞伯拉罕與其子孫要他們承受之物(包括在祝福中的因信稱義),接受這產業並不基於遵行律法而是神保證會賜給。

 

律法的目的    3:19-22

 

3:19-20     那麼根據前面的論證,律法有什麼價值嗎?是的,它是目的是“(i)加增(甚至是刺激)過犯;(ii)把所有的人圈在過犯之中使其除了信心之路處再沒有別的出路”(Bruce, p. 175)。

另外一個解釋是,“為過犯”並不是要加增或是刺激過犯,而是要控制或限制過犯(David J. Lull, "'The Law Was Our Pedagogue': A Study in Galatians 3:19-25,"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105:3 [September 1986]:482)。筆者認為兩者都對,律法即限制以色列人同時也是由於它的存在引誘過犯的產生。但律法只是為一時的作用而設立的,直到基督來臨。

連在神與人(在律法之下都有責任)之間的天使(申33:2)都思考摩西之約。但基督是亞伯拉罕之約應許(在此約中只有神負有責任)的中間人,神是這約的唯一的參與者(20; 參創15)。

Rousas J. Rushdoony, Greg Bahnsen,Gary North, 所領導的基督信仰重建運動回答了保羅的“那麼,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v. 19)這個問題,他們說摩西律法的賜給是給每個國家的政府的操作提供了一個框架。(See Gary DeMar, The Debate Over Christian Reconstruction.)

這些重建基督信仰者預測,有一天基督徒將會用舊約律法書來掌權治理(Rodney Clapp, "Demo­cracy as Heresy," Christianity Today [February 20, 1987], p. 17; this article is an excellent popular evaluation of the movement.)

重建主義是基於假定的護教學、神治論與後千禧年思想之上的,它還有要一個人們所知的名稱是神治運動和Chalcedon學派。它正獲得很多的追隨者(尤其是在五旬節派傳教者中間),它流行的的一個觀點就是,神要美國和每一個其它的國家象舊約時神要以色列國的旨意那樣操作,就是成為一個神治國家。這種觀點不知道神在整個歷史上對以色列國的獨特計畫與對其它國家的計畫。(Other helpful critiques include the following: Thomas D. Ice, "An Evaluation of Theonomic Neopostmillennialism," Bibliotheca Sacra 145:579 [July--September 1989]: 281-30; Robert Lightner, "The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Theonomy," Bibliotheca Sacra [143:569]: 26-36, 570:134-45, and 571:228-45; Meredith Kline, "Comments on an Old-New Error,"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41:1 [Fall 1978]: 172-89; and Douglas Chismar and David Raush, "Regarding Theonomy: An Essay of Concern," 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27:3 [September 1984], 315-23)

 

3:21-22     律法與應許是相反對的嗎?絕對不是,它們有兩個完全不同的目的,律法的目的從來都不是叫人稱義,它的作用就象一面鏡子,顯出人的罪,叫人知道他們是罪的奴僕。當他們認識到自己不能拯救自己的時候,他們就會憑信心從神那裡接受救恩這個恩賜。

 

在律法與信之下人的光景    3:23-29

 

3:23-27     保羅在這裡更完整地討論了剛才的思想。他把基督未來之前的以色列人比作孩子,在保羅那個時代,把六歲到青春期的置於監護人之下是常見的,監護人保護他們免受不好的影響並給他們引導。律法給以色列人的做的就是這個作用。但當基督來了以後,那種需要就是停止了,現在所有相信基督的人都是成年的兒子(希臘語是huioi),再也不是孩子了。使我們與基督聯合的是聖靈的施洗工作,是在人得到救恩的那一刻發生的(林前12:13)。羅馬的孩子到兒子的階段時,他們會得到一件寬外袍表明他們的地位。保羅把它與基督作了類比(27節)。

 

3:28  另外一個不同就是,在信心之下所有的信徒都有同樣的權利與地位,保羅並不是說在人們之間沒有任何的區別。很明顯的,人們不是猶太人就是外邦人,不是奴僕就是自主的,不是男人就是女人。保羅的意思是說,在基督的身體裡,所有的人都與神有著同樣的關係。

對大多數的女權主義者來說,這節經文已成了教導取消家長統治的主要經節。例如,Paul Jewett相信,保羅所教導的,(為男人所造的)女人要順服男人這樣的教訓是植根於猶太人拉比的傳統,而不是來自于啟示(作為男人與女人的人, p. 112)。Daniel Fuller反映同樣的立場,但原因稍有不同:

 

“…通過某過改變,他(保羅)支持了一種基督化的奴隸制度和愛國主義,但在這兩點上,他留下了足夠的線索使教會做出下面的理解:在‘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這個問題解決了以後,這樣的教導再也不適用了”("Paul and Galatians 3:28,"  Theological Students Fellowship Bulletin 9:2 [November-December 1985]:12-13)

 

(For a good evaluation of the feminists arguments see Litfin's article quoted below and Roger Oldham, "Positional and Functional Equality: An Appraisal of the Major Arguments for the Ordination of Women," Mid-America Theological Journal [Fall 1985], pp. 1-29.  See also Kenneth Gangel, "Biblical Feminism and Church Leadership," Bibliotheca Sacra [January-March 1983], pp. 55-63, and H. Wayne House, "'Neither . . . Male nor Female . . . in Christ Jesus'," Bibliotheca Sacra 145:577 [January-March 1988]:47-56.)

 

“這裡的第一條規定就是,…在基督裡並沒分猶太人希利尼人…;打破這兩者之間隔斷的牆對保羅的福音是至關重要的(弗2:14f);與此相類似,通過排除在自主與為奴的,男人與女人之間信仰上的區別,保羅做了一個三重的肯定,恰好與猶太教中所保持的三個模式(就象那個男性猶太人在他的晨禱中感謝神不是一個外邦人,一個奴隸或是一個婦女)相對應…”


為這三樣而感謝神的原因並不是對作為人的外邦人、奴隸或婦女的輕視,而是因為這三者沒有資格參與很多信仰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只有自由的男性的猶太人才能享受。(Bruce, p.187)。

 

外邦人、奴隸和婦女在以色列人的敬拜中並不象猶太人、自由人和男人那樣享受同樣到神面前來的權利,儘管他們可以因信神而得到個人的救恩。以色列人中的祭司必須是猶太人、自由的、男性。現在在教會中每一個基督徒都是祭司(彼前2:9-10)。

 

“加拉太書3:28中對於男人與女人之間在日常生活中的關係並沒有任何清楚的說法,即使是女權主義者也承認,加拉太書3章中的上下文是神學性的而不是實際性的(Scanzoni and Hardesty, All We're Meant to Be, pp. 18-19)保羅在這裡關於男人與女人在神面前基本的平等地位所做的是一個神學上的陳述,因此,任何關於這個真理如何在各種社會關係中實行出來的想法都不能從加拉太書3:28中得出結論,而是應該根據一個人對事情本質更廣泛的理解中把其想法再帶回到聖經中來,並與之相符”(A. Duane Litfin, "Evange­lical Feminism: Why Traditionalists Reject It," Bibliotheca Sacra 136:543 [July-September 1979]:264)

 

3:29  第三個變化就是,那些因信與基督相結合的人就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並其中一些應許的受益者,這並不是說基督徒成為了猶太人。基督徒就是基督徒;我們是在亞伯拉罕的子孫基督裡(參16節)。神向亞伯拉罕所有的肉身的子孫應許一些事情(如創12:1-3, 7),向那個群體中相信的人應許另外一些事(如羅9:6, 8),向不是猶太人的亞伯拉罕的子孫應許再另外一些事(如加3:6-9)。不能區分這些群體和給每一個群體的應許產生了許多的混亂(如無千禧年派認定,猶太人信徒承受給以色列中相信之人的應許,因此就排除了以色列作為一個國家的未來)。

從無千禧年派評論家William Hendricksen 下面對這一節經文所做的評論我們可以看到這個錯誤

 

                        "在全地上,神只承認一個,而且只承認一個國,就是信徒的國(1 Peter 2:9)"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Exposition of Galatians, p. 151; cf. Herman Ridderbos,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Churches of Galatia, p. 150).

 

為什麼無千禧年派的立場是不對的呢?因為聖經談到教會的時候是把它作為一個與以色列國不同的國(弗2:11-22)。教會不是由猶太人和進入以色列成為猶太人的外邦人組成的,而是由作為猶太人和外邦人進入教會猶太人與外邦人組成的(弗2:16; 參林前10:32),而且,教會被說成是一個奧秘(獨特的事物,先前在聖經中沒有啟示過的;弗3:5)。教會起始於五旬節,而不是起始於舊約(徒1:5; 11:15-16; 林前12:13; 西10:18)。儘管各個時代的信徒都是神的子民,但在人類不同的歷史階段神對待這些不同群體的人有不同的方式,卻對他們有不同的目的。

 

教會承受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嗎?只承受其中的一部分。那些給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的應許只有猶太人才能承受;那些給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的應許所有的信徒都將承受。那些給即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也是屬靈的後裔的應許將由得救的猶太人承受。── Thomas L. Constable《加拉太書注釋》